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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唐伊條約》是什麼,它跟紐西蘭毛利人的關係為何?

條目編輯: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何友倫

1840年,英國皇室與紐西蘭的原住民簽訂《懷唐伊條約》(The Treaty of Waitangi),該條約普遍被視作紐西蘭的建國文獻,確立雙方將建立國家與政府。條約有英語與毛利語兩種語言,英語與毛利語的意義不同,造成雙方就條約的解釋經常發生爭議。

1769 年,英國探險家庫克(James Cook)船長成為西方世界第一個發現紐西蘭的人,爾後,越來越多捕鯨船在紐西蘭停靠,除了與毛利人交易換取補給品外,亦有人定居於此,至1838年,已 有2000多人定居於此,伴隨的犯罪問題,嚴重影響毛利人與其他居民的安全,當時有人要求英國政府應積極介入處理。另一方面,歐洲其他國家在紐西蘭大量購 買土地,與英國產生競爭關係,使得英國政府開始思考是否將紐西蘭收為殖民地管轄。

1839年,英國政府指派霍布森(William Hobson)船長至紐西蘭擔任領事,除了管理英國的土地外,同時也確認有多少毛利人願意接受英國統治。霍布森最終需要處理的乃是紐西蘭的主權問題,使其 成為英國的殖民地。霍布森接受當地的英國住民的建議,與毛利人簽訂條約,1840年2月6日,霍布森代表英國王室,與毛利人酋長簽下《懷唐伊條約》,英語 版有39位酋長簽名,毛利語版則有500多位簽名。

懷唐伊條約共有三條,包含近代西方法律的主權、土地與權利等概念。按英文版的內容,第一 條規定酋長將一切的主權交給英國皇室。第二條則是酋長保留一切自然資源排他性與不受他人干擾的佔有,英國皇室是唯一擁有與酋長進行土地交易的權利。第三條 確立毛利人受到英國皇室的保護,為英國法律的權利義務主體。反觀毛利語的第一條,英國政府僅有統治權,並無主權,第二條強調酋長對於資源的掌握,第三條較 無爭議。比較兩種版本,會產生不同的解釋方式,造成今日條約效果有很大的爭議。

條約簽訂後,毛利人的處境並未有顯著的改善,甚至在 1967年的《毛利人事務修正法案》,政府可以更輕鬆的徵收毛利人非經濟性的土地。1974年2月6日,條約的簽訂日期成為懷唐伊紀念日,越來越多人開始 關注毛利人的相關問題,1975年懷唐伊紀念日,三萬名毛利人在國會前抗議土地徵收問題。同年十月,政府通過《懷唐伊條約法案》,設立懷唐伊法院 (Tribunal),以金錢或土地賠償毛利人的損失。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