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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是什麼?

「裁決制度」是《勞資爭議處理法》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制度,其目的為針對雇主打壓工會、拒絕協商等行為,在司法裁判之外,設定一個行政上的程序,判斷是否屬於「不當勞動行為(Unfair Labor Practices)」,以保障勞工的勞動三權(團結權、集體協商權、爭議權)。其方法為在勞動部設置裁決委員會,進行認定,一旦裁決委員會確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可以裁罰、要求其停止某種行為(或不行為)。

尤其重要的是,《工會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雇主因不當勞動行為,對勞工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一旦裁決委員會裁定不當勞動行為,可以恢復勞工被解僱、降調或減薪前的狀態,由於裁決程序較司法程序快,可以產生即時保護工會的效果。目前裁決制度針對雇主違反:

  1. 工會保護(《工會法》第35條第1項)。
  2. 誠信協商(《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
  3. 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無效的認定(《工會法》第35條第2項)。

進行裁決。不過,裁決的效力,仍然是可疑的,針對「工會保護」與「誠信協商」(無涉私權)的裁決,雇主仍可以以行政訴訟推翻;而在工會成員「解僱、降調或減薪(涉及私權)」的裁決上,雇主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民事法院並不受到裁決結果的拘束,如此一來,又使得勞工受到的「保護」,成為未確定的狀態,而裁決本身希望掌握保護工會最佳時機的目的,也就難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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