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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

台中市政府在2016年1月26日公告施行《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第3條第4項要求受管制者「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對象包括台中發電廠(中火)、港務公司台中分公司、中龍鋼鐵等3單位(參考)。

中火有10部燃煤發電機組,燃煤發電機組屬於「固定污染源」,依《空污法》第24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需要有地方政府核發的「操作許可」與「燃料使用許可」才能運轉。許可期限到期後,需要申請展延,展延的時間,2018年6月前依《空污法》第29條「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2018年6月《空污法》修法後,改為第30條「有效期限為3年以上5年以下」。

中火過去全廠的「生煤使用許可」是2,100萬公噸。除9號機許可在2017年10月到期外、與其它9部機組的許可都在2018年2月到期3487-001,市府以加強監督管理為由,並未以過去慣例的「5年」為期,而僅核發出2年的展延,並在「其它規定事項」中,把全廠總許可量限制為1,600萬公噸,並引用「自治條例」與其條文內容。

《台中生煤自治條例》有效性問題

2015年發生雲林縣的《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被環保署認為地方無權限制「能源種類」而認定無效並退回的前例。

台中市的自治條例雖然在條文的擬定上有作出一些調整,避開限制「能源種類」,同時也沒有在自治條例內規定罰則,不過行政院仍覺得有疑慮,而沒有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備查」。

然而,行政院並也沒有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台中的自治條例,而是提出一些「建議」,希望台中市政府修改。市府後來沒有修改,並認為既然沒有被退回,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對「需備查事項」的定義,是地方政府可以全權處理的業務,只是陳報給上級政府知悉,因此台中市政府目前仍認為這份《自治條例》是有效力的。

 

「減量四成」的基準、如何執行、何時生效

在「減量的基準」爭議,早期市府的態度曖昧反覆,一直沒有說清楚。有時傾向台電主張的,以燃料「許可」量的2,100萬公噸減四成,是1,260萬公噸;有時又傾向民間團體主張的,以近年最高「實際」用量,2014年的1,839萬噸減4成,是1,104萬公噸。直到2019年下半年,市府才確認態度,認為減量4成的目標值是1,104萬公噸。

再來是要如何執行、在什麼時間點生效?民間團體認為,2016年1月26日公布的條例,條文裡所說的「4年內」,是指要在「2020年1月26日『前』」達到減量四成的目標。但市政府管制中火燃煤發電機組這種「固定污染源」,依據的是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核發的「許可證」,例如在中火2017年底10部機組拿到的10張許可展延上,就寫到「全廠生煤年用量不得超過1,600萬公噸」。

若透過「許可證」管制,中火9號機的有效期間是2017年10月到2019年10月,其它9部機組可證的有效期間則是2018年2月底到2020年2月底,與「1月26日」這個日期不相符,而該如何處理時間落差的問題,在兩年前許可展延時也沒有處理。

2019年底爭議爆發

台中市政府一直到2019年9月底以後,才逐漸對《自治條例》第3條的解釋踩定立場,但此時一是接近年底,台電要調整2019年的生煤用量能力有限,二是又到了審查許可展延的時間點,爭議迅速生溫引爆。

台中市政府定調「中火2019年全廠生煤年用量不超過1,104萬公噸」,並表示之後的許可量,都將限制在1,100萬公噸,若台電違反許可內容,市府將開罰,甚至撒銷中火的使用許可。台電則認為,許可上的限制就是1,600萬公噸,而台電已承諾2019年的燃煤用量不超過1,300萬公噸,已經釋出最大的誠意。

2019年11月27日,中火用煤量超過1,104萬公噸;12月25日,台中市環保局以持續超量燃煤、三度違規、情節重大為由,廢止2號、3號機的許可證。

2020年2月25日,環保署撒銷台中市環保局的廢止處分;3月13日,行政院宣布《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環保局表示,環保署的舉動違法,將提訴願與行政訴訟;而對於行政院,將提起釋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