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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對機師、空服員工時的限制

適用「責任制」的勞工,是依據《勞基法》第84條之1,由中央的勞動部核定公告「責任制」的行業,這些行業中的事業單位再和勞工簽定「約定書」,向地方勞動局核備。

有些行業的約定書內容,會訂定《指引》,例如有勞動部訂定的《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參考)。也有地方訂定的,如桃園市勞動局訂的《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參考)。

桃園市的《審查基準》,統一規定責任制的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時,一天內的總工時不可以超過12小時。而針對機師、空服員等航空公司空勤組員,若飛的是國際航線、而且單程工作時間就會超過12小時者,可以不受「一日總工時12小時」的限制。

機師、空服員工時最常引發爭議的,是例如飛東京等,單程工時接近6小時的航班。航空公司通常會安排空服員「打來回」,讓同一組組員當日來回。由於規劃的來回工時已逼近12小時,若遇到天侯影響、或機場管控等情況,實際工時很容易超過12小時。而「打來回」飛了兩個航段,也不符合「單程」的放寬條件,航空公司就會違反工時的規定。

機師、空服員們普遍認為,這類容易超時的航班,是造成過勞的原因之一,認為航空公司應該透過增加人力,以例如過夜、或雙組員的方式解決過勞問題。而航空公司則不希望增加人力,寧可不時違反工時規範受罰,並主張應該放寬法規限制。

 

最後編輯:2019/9/6 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