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物流原則」的建立,是美國聯邦法院在1980年代,在環球影業vs.SONY的「Betamax」案中建立起來的原則,確定一個作為智慧財產商品的載體(流通管道),於其主要目的並非從事侵權,縱然該產品(管道)有可能產生侵權的行為時,該產品(管道)的製造者不需為侵權負責。此一原則在日後數位內容透過網路傳輸日益便利,範圍也更加擴大時,屢屢遭受到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