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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公聯新聞稿,對於勞基法修惡、砍七天假後影響解釋

1.增訂勞基法第32-1條 加班費換補休僅以1比1計算,讓勞工的加班費成為雲煙! 勞工加班時的加班費會以1.34、1.67、2.34、2.67倍工資加成計算;然而增訂32-1條,使雇主得僅用1比1的計算方式給予勞工補休,且條文中沒有訂定補休的期限,交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亦即方便雇主在旺季時要求勞工加班,在淡季時給予補休,省下大量的加班費,忽視勞工本身的意願與需求。

2.修訂勞基法第24條 取消休息日以4小時為1單位,替雇主減輕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的成本,使民進黨政府「落實周休二日」的承諾淪為空談。

3.修訂勞基法第32條 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提升到54小時,即使有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的限制,但雇主仍可排連續4個月加班54小時的班,致使勞工過勞風險提升。

4.修訂勞基法第36條 鬆綁七休一,允許雇主排連續12天的班表。 勞動部雖稱「僅有勞動部指定之行業可適用」,但換句話說,能否適用並無法律的標準或依據,而是完全根據勞動部的意志來決定。 就像勞基法第30條雙周變形工時的規定,亦是由勞動部指定之行業方可適用,但勞動部竟指定「所有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均可適用,無異於門戶大開,犧牲勞工權益! 更尤甚者,日前勞動部審議「媒體業」鬆綁七休一的會議,竟沒有找任何媒體工會出席!還忝不知恥,請大家上網填寫意見!這難道就是勞動部修法時所說的「嚴格把關機制」嗎?

5.2016年砍七天假 全台勞工少了可以自由運用的7天國定假日,勞工原本可以加班領取雙倍薪資,或是可以休息的時間,被狠狠的砍掉。 以工作40年計,勞工一輩子多出了280天的上班日,等於要多上一整年的班!若是折算加班費,40年下來,一名領基本工資22000的勞工將損失超過20萬元;若是月薪40000元的勞工,工作40年將損失超過3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