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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權公投聯盟反駁2018/06/23勞動部新聞稿

勞權公投聯盟指出,勞動部在新聞稿中,提出了四點「廢止107年1月31日修正發布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之後,對於勞工的「衝擊」,意圖嚇阻本次公投案的進展。針對這四點,回應如下:
 
ㄧ、

「此次新制規定,讓輪班換班間距11小時規定正式上路,除經勞動部公告之少數例外情形,雇主應於更換輪班制勞工工作班次時,給予至少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一旦廢止規定,將退回11小時換班間隔未上路前之狀態。」
 

勞團反駁說法:「此指勞基法第34條之規定。民進黨政府於2016年修改勞基法,硬砍勞工「七天假」的時候,為撫平勞工的憤怒,將勞基法第34條之輪班間隔,明訂為11小時;但卻又同時為資方留了後路——「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於是,這一條看似要確立輪班間隔的規定,就延宕至今(2018)年第二次修惡為止,完全沒有實施。

勞動部居然大言不慚,恐嚇勞工一旦公投通過,「將退回11小時換班間隔未上路前之狀態」,此「狀態」就是民進黨政府一手造成,如今卻以此為籌碼,要脅全台勞工:必須接受部分行業的輪班間隔鬆綁至8小時,否則連11小時也沒有。如此言論,既無恥又可笑!」
 

二、

勞動部新聞稿:
「此次新制規定明定補休期限屆期時,凡屬未補休之時數,雇主仍應依加班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違法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旦廢止,將回到「法無明文」之狀態,希望勞工朋友瞭解,明文規定才能真正保障權益。」
 
勞團反駁說法:

「此指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勞動部的說法完全是混淆視聽!只要對照新制與舊制的版本,就會發現勞基法第38條的差異,就是多了一句但書:「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換句話說,新制允許雇主積欠勞工一年的特休假!

至於「違法者,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是訂於勞基法第79條的罰則當中。此條在今(2018)年初的第二次勞基法修惡當中,根本沒有異動,因此勞動部新聞稿所陳「一旦廢止,將回到「法無明文」之狀態」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三、


勞動部新聞稿:
「勞工於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勞工得依需求選擇遞延至次一年度請休;次一年底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仍然必須折發工資。一旦廢止規定,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一律要在年度終結時結算工資,日後亦不再有依其需求遞延運用之可能,甚至有些勞工原已於明年預定好的假期行程,都會受到影響,這真是勞工想要的嗎?」
 
勞團反駁勞動部說法:
「此亦指勞基法第38條之規定。
勞動部的說法,完全是狠狠打了在2016年砍掉全體勞工「七天假」的自己一巴掌!特休假是為了讓勞工在一年的辛苦工作中,獲得喘息的時間,與國定假日的性質雷同,屬於可以在一年中調移的假日。先不論勞動部所稱「有勞工用遞延特休來排明年假期」是否真的存在,退萬步而言,縱使真有這種情形,難道不是因為民進黨政府在2016年狠狠砍掉勞工「七天假」的後果嗎?如果今天勞工仍有19天國定假日,勞工何須先榨乾自己、犧牲自己今年的假期,就為換取明年一個比較長時間的假期?
 

此外,勞團亦在此要求勞動部回應:照新制而言,若隔年將退休之適用舊制退休金勞工,將當年度特休遞延至隔年,且臨屆退休時仍未使用,並折算成工資,此「折算工資」之部分是否也應計入舊制退休金之基數,亦即「退休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中?」,但今日勞動部並未派官員出面。
 

四、


勞動部新聞稿:
「勞動部再次提醒,依照《公民投票法》規定,此一公民投票案如果通過,立法機關於2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屆時,新制規定對勞動權益有具體進步、保障之條文,將無法再適用,短期內也無法再訂定,勢必對勞雇雙方造成衝擊,恐非所有勞工之福。」
 
反駁勞動部說法:
「既然已經由全民公投廢止,自然不應再制定相同之法律,況且今(2018)年初的修法本來就違背全民意志、為全民所唾棄!但是民進黨政府大可以提出真正進步、有保障的條文,例如:立刻讓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上路、提高特休天數、加重違法罰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