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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中立性

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internet neutrality)原則,指的是網際網路供應商(ISP)及政府,應該平等處理網際網路上的所有資料,不應對於不同的用戶、內容、網站、平台、應用、接取裝置類型或通信模式有差別對待或採取差別收費。此概念最早由哥倫比亞大學媒體法教授吳修銘(Tim Wu)於2003年提出。

簡而言之,網路中立性原則要求網路供應商不能額外收費為客戶提供「快車道」,所有人使用網路與使用所有網站、網路服務的速度應該要是一樣的。支持網路中立性原則者認為網路中立性有助於保障網路自由,避免服務供應商透過差異的速度影響網路使用者接觸網站或資訊的選擇,並避免網路服務被壟斷;反對網路中立性原則者,則認為差異化的收費有助於提高供應商對於基礎設備的投資,也批評網路中立性原則是對市場的過度管制。

網路中立性的議題在美國持續引發討論,2008年,美國四大網路供應商之一Comcast曾因使用偽造資料封包對P2P傳輸實施速限而遭到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調查,並要求其停止該行為;2014年,Comcast對Netflix實施限速,經過談判,在Netflix支付額外費用後給予增速的事件也引發關注。

2015年2月26日,歐巴馬政府的聯邦通訊委員會以3:2的票數通過了「網路中立性條款」與「開放網路法令(Open Internet Order)」,要求網路供應商必須平等對待所有用戶,且不能限制、屏蔽或對不同用戶採取差異化的服務。然而,2017年12月14日,川普政府的聯邦通訊委員會同樣以3:2的票數通過廢除網路中立性條款,該廢止案尚未實施,未來可能會遭反對廢止方提起訴訟。

在其他國家的情形,智利是最早將網路中立性入法的國家,荷蘭則是歐洲第一個,世界第二個將網路中立性入法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