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居留權爭議,指的是在香港主權在1997年移交中共後,如何認定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的中國領土內所生的子女,是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的問題。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24條,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居住達7年的中國公民,以及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在香港主權移交的第一個星期,有400名沒有香港居留證的港人在中國所生的子女,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自首,並主張他們依照《基本法》第24條已經取得香港居留權。然而,當時香港政府拒絕給予他們居留權,並緊急向香港立法會提出《入境條例》的修正,規定港人在中國所生的子女必須取得香港政府簽發的居港權證明書,再加上中國政府核發的有配額限制的「單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才能取得居港權,且港人在中國所生的子女要取得香港居留權,必須要在其出生時其父或母已經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
然而,許多港人在中國所生的子女,當時並未有單程證,或其父母在其出生時尚未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權,造成這些子女沒有香港居留權,面臨被驅逐出香港的情況。
1997年,一位面對上述狀況的兒童吳嘉玲在其父親代表下,向法院提出訴訟,認為上述規定違反《基本法》,1999年1月29日,香港終審法院認定《入境條例》違反基本法無效,這些子女應該依《基本法》取得香港居留權。然而,香港政府聲稱此判決會造成167萬人在10年內進入香港,造成過大的負擔,而在該年6月26日向中國人大提出釋法,此為香港第一例的人大釋法案。最終人大解釋宣布《入境條例》有效,港人在中國所生的子女居留權按《入境條例》辦理。
人大釋法等於讓許多港人子女失去了經法院判決的《基本法》所規定的居港權利,許多面臨居留權問題的家庭組織起來持續發起爭取居留權的運動,要求香港政府還給他們一家團圓的權利,也質疑香港政府以誇大的數字造成港人對於移民的恐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