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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空襲警報

焦點事件記者孫窮理報導

9月15日,工商團體提出《勞基法》修法建議草案,修法已經箭在弦上,賴清德內閣預計下週立法院總質詢後,就會提出修法的報告,從批判「一例一休」開始,這一波資方團體的逆襲,已經要進入立院的戰場,不過,到目前為止,勞團都還處在被動的狀態。

我們從工商團體15日的提案,以及工總白皮書、立委的提案整理出未來《勞基法》可能遭到「轟炸」的重點目標,可以發現,在去(2016)年修法中,已經確定取得「砍假七天」戰果的資方團體,要透過這一次修法拿回來的,不僅是在「一例一休」所失去的,而且將是過去一年來,從「勞檢」、「七休一」、「特休假」、「花花班表」…等一系列社會爭論中失去的失土。

有人將2016年稱為「《勞基法》元年」,這一部已經實施32年的法律,在這一年,才引起社會普遍的重視,這個「重新發現《勞基法》」的影響,遠遠地超過了被誇大的「一例一休」的影響,眼前的反擊,也早已超越了對「一例一休」的反擊,而是資方一場針對《勞基法》工時與休假問題的全面反撲。

空襲警報已經響起,我們就《勞基法》的現狀,以及「可能的炸點」,做了以下的整理:

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及跨月調度(所謂「工時銀行」或「工時帳戶」)

【現狀】

  •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 《勞基法》第36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2016新條文)
  • 現行《勞基法》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多年來,資方團體皆有提高之議,「休息日」記入加班上限後,使得提高上限的訴求聲浪更大;此外,若這個月加班40小時,「剩下的」6小時,就沒有用了,現在提出所謂「工時銀行」或「工時帳戶」的概念,就是設定一段期間(3個月到半年),讓「沒用完」的上限,可以「存」到期間的其他月份裡(參考)。

【可能炸點】

  • 提高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 (工時銀行)總量管制、加班時數可以跨月使用。
    • 工商團體案:每月上限50小時,6個月內上限可跨月使用,總上限300小時。
    • 工總白皮書:每月上限54小時;或4個月內可跨月使用,總上限200小時,月上限60小時。
    • 何欣純案:每月上限46小時,3個月內可跨月使用,月上限54小時。
    • 林岱樺案:每月上限54小時,6個月內可跨月使用,月上限60小時。
    • 蔡易餘案:每月上限46小時,6個月內可跨月使用,月上限54小時。

七休一問題

【現狀】

  •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2016年加入「休息日」)
  • 在「四週變形工時」,也就是《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也就是說,只有「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人,他的「例假」可以排在兩週的「頭」和「尾」,連續上班12天;其餘非適用變形工時,或適用二週、八週變形工時的,都仍必須遵守「七休一」規定,兩個例假必須間隔六天。

【可能炸點】

  • 擴大四週變形工時適用範圍。
  • 恢復廢止的「七休一」函釋。
    所謂「七休一」函釋為1986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函:
    「安排例假日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前後兩個例假日應間隔六個工作日;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
    「有必要」時可更動「七休一」節奏,但例外變原則,造成行政命令架空法律,「七休一」亂調變成常態;該函釋在2016/6/29被勞動部公告廢止。

特休假問題

【現狀】

  •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2016新條文)
  •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2016新條文)

【可能炸點】

  • (工商團體案)刪除特休假「由勞工排定」,改為「勞資協商」定之。
  • (工商團體案)「回歸」原《勞基法》,特休假未休為「非歸責雇主事由」時,不必付給工資。
    所謂「原《勞基法》的規定」,實際上,是勞動部在1990年系列的解釋「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如係勞工個人之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增加法律所沒有的「不可歸責雇主,可以不發工資」要件的結果。
  • 另外,之前的版本,涉及的是「未休完發工資」的計算期間:
    • 何欣純案:2年休完。
    • 蔡易餘案:3年休完。

「休息日」的加班費

【現況】

  • 《勞基法》第24條第3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2016新條文)
    勞動部1998年函釋(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解釋得很清楚,勞工在假日工作,使得他無法「充分運用假日」,所以不管當天有沒有做到8小時,都應該加發「1日」工資;「休息日」用「4個小時」為一個單位的計薪方式,其實是架空了《勞基法》「假日工資」的這個基本原則,讓「休息日」變得更不像「假日」。
  • 依據上述計算方式,「休息日」出勤的工資為:
    • 第一個4個小時可領:(2+2(1⅓))+(2+2(1⅔))=10小時工資。
    • 第二、三個4個小時可領:4+4(1⅔)=10⅔小時工資。
    • 也就是說,若休息日出勤8小時,可領20⅔小時工資,大約是平常日的2.58倍。

【可能炸點】

  • 所謂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做1個小時算1個小時,不再以「4個小時」為單位。
  • 加班費計算方式改變:
    • 工商團體案:「核實計算」、上市、非上市公司差異規定:休息日工資上市公司每小時1+1.5倍(2.5倍),非上市公司1+1倍(2倍)。
    • 工總白皮書:「核實計算」、金額改為加倍計算(2倍)。
    • 何欣純案:「核實計算」、加班費不變。
    • 林岱樺案:8小時內「核實計算」,超過8小時以12小時記、加班費不變。
    • 蔡易餘案:4小時內算4小時,4小時以上「核實計算」、加班費不變。

出勤紀錄放寬

【現況】

  •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 《勞基法》第30條第4項:「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可能炸點】

管理階層及專業技術人員,若薪資高於主計總處前一年平均薪資者,排除打卡及出勤紀錄限制。
「出缺勤紀錄」都沒有了,如何查證有沒有加班、有沒有放假?如何勞檢?這跟本是實質的「責任制」。

輪班間隔的休息時間

【現況】

  • 《勞基法》第34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2016新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2016新條文)
  • 第34條第2項,輪班間隔應有11小時以上,實際上並未實施,原本附帶決議,於2017年12月實施,但2017年6月,勞動部行文行政院,建議延至2019年元旦再實施(參考)。
  • 主要針對如醫療、運輸產業,需24小時排班者,避免兩個班次之間休息時間過短,而產生「花花班表」,對勞工工作間的休息時間過短,及生活節奏混亂等問題。

【可能炸點】

修法增加彈性,兩班之間休息時間可在11小時之內加減3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