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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84條之1、約定工時跟責任制

在《勞基法》中直接跟工時有關的概念包括「正常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例假」、「休假」與「夜間工作」。
 
「正常工時」出現在《勞基法》第30條,該條明定勞工正常之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但「變形工時」為「正常」開了後門。
 
依《勞基法》30條之1規定,只要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現為勞動部指定之行業,且經工會同意,雇主可將2週內的2日正常工時分配於他日,但分配時數每日仍不得超過2小時,且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30條之2則規定,同樣在勞動部指定的行業中,經工會同意雇主可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一樣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
 
「延長工時」位於《勞基法》第32條中,其規定除非經工會同意,否則雇主不得延長工時。即便延長,每日的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也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時1個月內不得超過46小時。
 
「例假」依第36條規定,勞工每7天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至於其他特殊節慶,依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勞工均應「休假」。
 
除對於整體勞工工時的規範外,「夜間工作」著眼於女性勞工保障。依第49條規定,除非工會同意且資方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工具或宿舍,否則雇主不得讓女工在晚上10時到隔天清晨6點進行工作。
 
不過,上述規定在《勞基法》84條之1中完全被排除。該條文指出只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人員,其工作時間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不須受限於上述各項限制。這隱含了將這些被核定的工作者,排除在《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的保障之外。
 
而至今,主管機關針對84條之1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名單公佈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工作者〉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