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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

 

在台灣,若是你想要進行都市更新,你有幾種選項,一是自辦都更,二是建商合建,兩者差別是資金來源,自辦都更指的是資金由地主自付,由地主成為都市更新案的「實施者」,在自己的土地建物上進行都更,而建商合建,指的就是由建商出資,由建商成為「實施者」,在取得該區域大部分所有權人(依目前的《都市更新條例》中規定,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後,實施者才可經過政府機關通過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包括建物如何建造,政府評估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程序),而只要通過事業計畫核定的程序後,接下來就會進到權利變換的階段。

 

權利變換指的是該區建物所有權人,在都更之後,從原本的土地建物所有權,扣除掉「共同負擔」的成本(包括過程中拆遷、安置、重建、人事等與建商共同負擔的成本),以及建商的「風險管理費」(也就是都更條例中,建商檯面上應可分得的利益,約在8%到12%上下)

 

彭龍三表示,現今的權利變換機制相當有問題,根據規定,估價的時間點是送叫權利變換計畫的半年前,但實際上都更完成時,早就已經是數年之後了,這數年的土地價值漲幅卻不會納入計算,依舊以當時的估算價值為準,這也讓建商實際上可以獲得更多「肥肉」。

 

 

除此之外,規定中還讓建商請自己人來估價,藉以拉低土地價值,提升獲利。彭龍三指出,規定中實施者必須聘請三名以上估價師來估價,三名估價師所估算的金額差距也不能超出一定比例,但事實上經常是由一名「領銜估價師」帶著其他兩名估價師,估算出差距不大的金額,讓估算的程序順利過關。這過程中居民完全沒有插手的權利,也沒有不接受的選項,只能選擇是否選配(選擇分配到比例的房產),或是依照估算的價格領取補償金。

 

 

彭龍三說,當初政府這樣制定的意圖就是希望吸引建商投資,但結果就是讓一個個都市更新案變成「徵收案」一個個都市更新案,都僅是建商圖利的工具。政府在制定法律時意圖仿效日本、韓國的法律,卻只抄了一半,在建商拿到區域內三分之二同意書的情況下,居民若是不同意都更,完全沒有反制的手段,僅能被建商吃定。彭龍三指出,若是在日本,居民若反對其中程序,還可以經過法院進行訴訟,判決定讞後才能持續程序,政府也才會受理,但台灣的情形卻是讓建商可以一路程序跑到底,到最後再來開「協調會」,但到那個時候早已沒有協調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