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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目(待補完)

都市更新推動程序分為: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更新事業概要、更新事業計畫、實施計畫、計畫執行等六個階段,而權利變換計畫則視實際實施方式是否採權利變換方式而定。


何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在都市更新程序中的用意包括:

作為都市更新單元的開發執行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為更新單元的整體性建設計畫,包含配置、建築計畫及未來推動方式、進度及財務等,經核定後,即作為更新單元未來開發辦理的執行依據。
作為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標準: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在於創造公眾利益,若實施者無利可圖則更新案將難以推動,因此,都市更新提供多樣性的獎勵誘因,以鼓勵辦理更新,創造更大的公眾利益;然而,為了達到社會公平性原則,透過公開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民眾參與合議審議機制,平衡更新案的公眾利益與私人開發利益。
作為政府據以監督執行成效的依據:都市更新事業的實施情形與進度,影響更新單元權利關係人甚鉅,因此,為了保障權利關係人的權益,並維持更新工作的順利推展,政府有責任依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監督更新事業推動的成效。

何謂權利變換?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地區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的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其中,更新前後權利價值,係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經國家考試合格並登記執業的估價師),依據內政部頒訂的不動產鑑價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公開地認定相關各項權利的價值,做為評定價格參考,並充分與相關權利關係人溝通達成共識後評定之。再由實施者視相關權利關係人接受程度選定一家估價結果,依此擬定權利變換計畫,送件申請並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至於價值的估定,不論是更新前或更新後,均以評價基準日當天的市場價值作為估價的依據。所謂的「評價基準日」,如果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一併申請時,評價基準日是由實施者來決定,但是必須是權利變換計畫送件日前六個月內的一天;如果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分開申請時,評價基準日依法令規定,就一律都以事業計畫公告核准那天作為評價基準日。


都市更新之建築容積獎勵為何?

1.本市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F=F0+ΔF1+ΔF2+ΔF3+ΔF4+ΔF5+ΔF6 
 F:獎勵後總容積 
 F0:法定容積。 
△F1: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獎勵。 
△F2:維持合理居住水準之獎勵。 
△F3:更新時限之獎勵。 
△F4:捐贈認養改善公益設施成本之獎勵。 
△F5:更新基地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安置違章建築戶之獎勵。 
更新後提供公益設施不予計算容積。

2.獎勵上限規定:獎勵後總容積以1.5倍法定容積或原建築容積加0.3倍法定容積(取高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