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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移工者為什麼不能接受喘息服務?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排除「聘僱看護(傭)」者,利用「喘息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但事實上,這個行政命令的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1條,並未有此限制。

同樣地,《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3條,也超越母法《老人福利法》第15條第1項,限制「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接受「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而《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一樣加上其母法《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3項所沒有的「僱用看護(傭)」者的限制。

而《老人福利法》第31條,為失能老人「喘息服務(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的法源,規定地方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喘息服務,而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單行辦法時,都加入了「聘僱看護(傭)」者的排除條款(參考:新北市政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