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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協定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在1994年生效,希望將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維持穩定在一定水平,確保地球生態體系的永續發展,1997年UNFCCC締約方會議(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COP)通過《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訂定不同開發程度國家的溫室氣體減量程度。

《京都議定書》2005年生效,但2009年的第15次締約方會議(COP15)中,各國未能達成共識,無法如期以《哥本哈根議定書》來取代《京都議定書》,後來僅能將《京都議定書》期限延長至2020年。

直到2015年的「COP21」,來自全球的195個國家代表於巴黎達成協議,訂定《巴黎協定》,所有簽約國同意力抗全球暖化,將地球氣溫控制在不超過前工業時代(1750年)攝氏2度,且更應力求將升溫控制在1.5度內。

為順利達成目標,各國須以五年為單位,提出自主預定減碳貢獻(Intended 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INDCs),第一個週期將從2020開始,另外,2023年起,也5年檢查一次各國是否達到目標;另外,為幫助開發家國家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已開發國家在2020年前,每年至少提供1千億金額援助,並在2025之後,提高撥款額度。

《巴黎協定》要生效,須要「至少55國批准以及批准國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占全球55%」。簽約期自2016年4月22日開始,中國、美國亦於9月的G20前夕批准,至10月4日,歐盟批准《巴黎協定》後,確定突破生效門檻,11月4日,《巴黎協定》正式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