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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資料保護

TPP的藥品專屬資料保護規定為:

農藥:10年。

小分子(化學)藥物:5年。

(大分子)生物製劑:8年(方案A)之有效市場保護,或(方案B)5年資料保護及其它措施,併附加加3年措施,

台灣藥品的專屬資料保護,見《藥事法》第40條之2,農藥部份,則規範於《農藥管理法》第10條;其中「新成份藥」的專屬資料保護為5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