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的藥品專屬資料保護規定為:農藥:10年。小分子(化學)藥物:5年。(大分子)生物製劑:8年(方案A)之有效市場保護,或(方案B)5年資料保護及其它措施,併附加加3年措施,台灣藥品的專屬資料保護,見《藥事法》第40條之2,農藥部份,則規範於《農藥管理法》第10條;其中「新成份藥」的專屬資料保護為5年。參考資料:資策會〈研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因應TPP所提專利法修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