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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員工是公務人員嗎?

在台鐵工作到底是不是公務人員,這關係到能不能適用《勞動基準法》。有人說是公務人員,所以休假的問題,不能比照一般勞工;有人說即便是公務人員,但同樣可以適用《勞基法》。那麼到底如何?該從哪裡下手?

首先我們要先從台鐵的性質開始說起,台鐵的全名為「臺灣鐵路管理局」,為交通部所職掌之事業機構。屬於公部門體系,並不必然導出台鐵的僱員屬於公務人員,例如政府濫用的約聘制度,他們雖然在政府部門工作,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公務「人」員。需要釐清的是,公務員與公務「人」員是不同的概念,公務員較寬廣,包含狹義的公務「人」員;公務「人」員的任用,則限定在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升等合格,上述條件均達成才是公務「人」員。

台鐵員工雖然也經過國家考試,但是這並不直接得到他們是公務「人」員的結論。問題的癥結點在於我國公務員的晉用制度為多軌制,有所謂交通資位制與簡薦委制(一般理解的公務人員屬此類),資位制並非狹義的公務「人」員。兩者的差異包含薪資、福利、資位(官等)、退休、調任、陞遷等,以起薪來說,簡薦委制普遍高於資位制。

過去台鐵、公路總局因為獲利較佳,故採取資位制,以期留住人才,然而在簡薦委制逐年提高其待遇後,資位制的優勢不在,甚至越來越差。資位制共有六個等級,長級、副長級、高員級、員級、佐級、士級,前三者有經過銓敘部之銓敘,後三者則無。銓敘的有無,影響年資的計算,員級、佐級、士級無銓敘,轉任行政人員的話,必須從最基礎的職等開始,先前工作的年資無法累計。

確定台鐵員工是公務員而非公務「人」員,言下之意,他們不是公務人員,亦非單純之勞工,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不要適用《勞基法》了。依照《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適用本法,但是再參照本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所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開條文中的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為我國所獨創,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則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從上述條文內容,可知台鐵員工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勞動條件,應回歸勞基法所訂之標準。

總而言之,台鐵員工依據不同資位,在轉調行政單位上,可能產生法律適用上不同的結果。然而無論如何,台鐵的員工的身份都是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根據勞基法相關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其勞動條件若未優於勞基法,應適用勞基法之規定,故原則上,關於工時、休假、排班等規定,應該遵守勞基法之指示。

另外根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交通運輸機構雖然全年無休,但是仍應實施輪休、輪班制度,以期落實公務員每周休息日數(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立法理由參照)。

註解

具公務人員身份者:

台鐵非公務員身份者:

  • 營運人員:
    • 20、30K,試用期比資位人員多2個月、沒有公保,更沒有升等考試(參考)。
    • 營運人員門戶大開,間接讓今年(2021)特考資位人員錄取率低到嚇人(參考)。
    • 台鐵徵人分為「鐵路特考」及「台鐵營運人員」二種,當中「鐵路特考」具有公務員資格,「營運人員」則不具公務員資格(參考)(報考錄取)。
  • 職務代理人員(約僱人員參考)。
  • 部份工時人員(參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