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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備選方案

 

目標:確保國民老年生活不虞匱乏、維持年金制度永續

原則:1.制度設計兼顧財務穩健與人民的負擔能力;2.在合理的給付水準下照顧弱勢者經濟安全;3.縮小因職業別所產生的差距,促成社會團結、避免分化;4.改革過程重視民主原則及資訊透明公開

現階段改革目標:1.健全年金制度永續發展;2.確保國民老年經濟生活;3.兼顧世代與職業別衡平。

改革預期成效:

  1. 此次改革重點:
    • 優先讓18%優惠存款儘速走入歷史。
    • 調整所得替代率。
    • 延長平均薪資採計期間。
    • 延後請領年齡。
    • 逐步調高保費或提撥費率。
    • 改善基金投資報酬率。
    • 跨職域任職年資可攜帶。
    • 特殊對象處理。
  2. 將過去歷史留下來的不合理制度調整回到常態,讓年金制度永續發展,並維持一個世代(25-30年)財務不會出現破產危機。

 

中長期規劃

  • 立基於現階段年金改革成果,俟制度上軌道,穩定實施後,研議各年金制度整合的可行性及其方向,以確保年金制度作為保障老年經濟安全與社會團結的制度功能發揮。
  • 同步建立監控機制,每5年或10年定期檢討制度運作所面對的挑戰與回應未來社會人口變遷的趨勢。

 

備選方案

一、制度架構

  • 在現職軍、公、教、勞、農、國民分立的社會保險與退休(伍)金制度下進行制度內涵改革,使制度內涵原則趨於一致
  • 軍人退撫制度單獨設計,但除軍人服役特性所需的差異設計外,其餘制度內涵仍宜與公教人員一致。

 

二、給付

  1. 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
    • 投保(提撥)薪資是決定年金給付水準的依據。每個人的投保(提撥)薪資是依據在職時當月實質薪資計算。如果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年份)越長,越能反應受僱者工作期間的實質平均薪資。反之,如果只採計最後1個月最高60個月(5年)的平均投保薪資,就會出現繳少領多的現象。
    • 因此,OECD各國都將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拉長。
    • 為健全年金制度發展,必須適度調高平均投保(提撥)薪資採計年數。
  2. 所得替代率
    • 所得替代率是為保障老年(退休)後的經濟安全,額度通常以能維持老年適足的經濟生活水準為原則。
    • OECD國家年金的強制性年金所得替代率是52.9%,表示老年或退休後的生活所需約是退休前的5成到6成即可過適足的生活。
    • 為了使年金制度永續發展,我國偏高的年金所得替代率宜適度調降,且採逐年調整方式進行。
  3. 優惠存款利息
    • 軍公教退休(伍)支領月退休金人員與一次退休金人員,其月退休金加優惠存款利息總額或僅領取優惠存款利息總額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其優惠存款利率逐年(步)調降,在一定期間後,不再續存。優惠存款利息取消後之原儲存本金交還本人
    • 一定金額以上者,例如:基本工資、25,000(年終慰問金發放基準)、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2倍(台灣省11,448元 X 2 - 台北市15,162元 X 2),或32,160元(公務員委任一職等本俸最高級與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4. 月撫慰金
  • 現行制度:月撫慰金為月退休金1/2;配偶起支年齡55歲; 退休生效時具兩年婚姻關係;身心障礙成年子女得請領。
  • 改革具體措施:月撫慰金修正為遺屬年金;公教退休人員於法案公布後一年後亡故者,降低遺屬年金給付標準,改為月退休金的1/3。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如下:(1)未再婚配偶請領年齡為65歲;且退休人員亡故時已具15年婚姻關係;(2)未成年子女。(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慰金、遺屬年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
  • 年資補償金:法案公布1年後推修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三、財源

  • 各年金制度之保險費分攤比例,暫不調整。
  • 保險費率加退休金提撥率逐步調高,但合計以不超過投保(提撥)薪資的20%為原則。
  • 未來職業別退休(撫)金制度之提撥,應採完全準備足額提撥,提升基金管理效率,不宜再由政府負擔最終支付費用。
  • 將財務自動調整機制納入各種職業別的社會保險法中,以維持收支平衡。
  1. 法定費率逐步調高
    • 公教人員退休金從現制法定費率12-15%、8-12%,逐步(年)調高為12-18%。
    • 勞工保險從現制法定費率6.5-12%,逐步(年)調高為9.5-18.5%
    • 但未來定期檢討時必須分別思考合併公教人員超保費率、勞工退休金提撥率,以免總費率超過20%太多,造成年輕受僱者與雇主的負擔過重。
  2. 財源挹注
    • 公教人員:調降退休所得政府節省經費應全數或部分挹注公教人員退撫基金。
    • 勞工:針對民國98年勞保年金化之言的勞保基金財務缺口,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政府訂定計畫多年撥補,於法律修正通過施行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年金化後新出現之財務缺口,應先調整制度內涵,避免財務壓力留給年輕世代。

 

四、請領資格

  1. 領取年金年齡為65歲為原則
    • 勞工保險現制自107年起依法調整至61歲,115年為65歲。勞退新制屬確定提撥之個人儲蓄帳,請領年齡為60歲,擬暫不調整。
    • 中小學教師建議107年一步調高到80制,往後每年提高一個基數,到12年實施85制。112年起每年調高一歲到117年60歲。以後再視職場結構改變調整。
    • 現職公務人員依目前進度,至110年為60歲(年資30年者為55歲),建議從110年起,接續採行指標數之漸進延後機制,至115年以後一律為65歲。大專以上教師建議比照公務人員。
  2. 減額年金
    • 各年金制度適用人員得提前領取年金5年,每年年金給付以4%減額領取。
    • 針對部分特殊就業人力因其職場特性,或職務勞力負荷較重,其就業年限較短,提前請領年齡除法定5年減額外,得再給予1年至5年的例外減額年金處理,減額最多為10年,但不低於50歲。
  3. 增額年金
    • 各年金制度適用人員得延後領取年金5年,每年年金給付以4%增額領取。

 

五、基金管理

  1. 改造各個基金監管機制,包括機構性質、用人彈性、獎勵機制。
  2. 參考國際經驗,檢討基金投資項目與範圍,兼顧老年經濟安全與提升投資報酬率的平衡。
  3. 基金管理走向專業化,減少政治干預。
  4. 各種基金管理的資訊必須透明化。
  5. 增加利害關係人參與基金管理的制度設計,提升基金投資報酬率。
  6. 檢討各退撫基金是否整併,以利投資。

 

六、制度轉銜

  1. 跨職域轉任
    • 各職域已達領取年金年齡者但未開始領取年金而轉至其他領域全職就業者;或未達延後給付年齡上限而轉往其他領域繼續全職就業者,其薪資所得在一定水準以上者,既有年金權暫停,或部分給付,直至其新就業終止後,始得領取其原有年金。
  2. 年資保留
    • 軍公教保險與退休(撫)金制度應設計「保留年資」規定,讓軍公教人員可以在未達請領年齡前,離職轉任民間企業,於得起支年齡再開始請領原有軍公教退休金,無須再回任軍公教職。
  3.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 為解決不同職域轉換工作導致分別未達領取年金之最低年資15年,宜設計不同制度間「年資併計」,「年金分計」處理,以暢通職域間人力流動。

 

七、特殊對象議題

  1. 黨職併公職
    • 訂定「老年生活基本保障」,因黨職併公職年資應予扣除;扣除黨職年資後未達退休年資,其退休金額度酌降。
  2. 法官與檢察官
    • 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加上退休金,再加上退養金,所得替代率高達98%,宜適度調降。
  3. 財政部所屬公營行庫員工
    • 為衡平計,員工除有納入團體協約者,從其協約內容。若已退休而未納入團體協約者,13%優惠存款上限宜調降。
  4. 政務人員
    • 政務官年資併計事務人員年資而領取偏高的18%優惠存款利息應先取消。
    • 轉任政務人員而未達請領年金年齡者,宜分別繼續維持轉任政務人員前之各種社會社會保險與退休金制度身分納保與提撥。
    • 已達各種年金給付請領資格年齡,轉任政務人員者,其計有年金權暫停,直至從政務人員職缺退離後,始得依規定請領其原有年金。其屬延後請領年齡者,其延後年資適用增額年金給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