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遠通與高公局的契約,遠通應在2013年10月就完成收費員的轉置。然而,遠通遲遲無法提供適當的職缺,因此自救會主張,既然遠通無力轉置收費員,就應開放「多元就業方案」,讓遠通和政府共同承擔收費員轉置責任,無論收費員選擇遠通、政府開出的職缺,或自行去求職,遠通都應補足60個月的薪資保障。
2014年12月24日,高公局與遠通提出「轉職補助計畫」,除原本由遠通提出的職缺外,若收費員進入交通部暨所屬機關,或交通部官股具有實質控制力之事業單位,如陽明海運、台灣航業等,及其他各公務機關等單位時,遠通亦需提供60個月的薪資保障。此計畫的適用對象為選擇遠通轉置方案而還未找到工作的269位收費員,適用期間自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期六個月。
對此計劃,自救會認為,政府和遠通並無提出實質的職缺內容、合理的門檻,且部份自行求職之收費員仍未獲得薪資保障,亦未納入部份要求從補償金轉為轉置的收費員,政府應全面檢討過去的計畫,並重新與收費員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