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國道人工收費業務走入歷史,高公局與電子收費得標商「遠通電收」簽訂BOT契約中,包含收費員轉置計畫。不過,國道收費員自救會認為高公局本身的轉置義務,並不因BOT契約中的轉置條款而免除,不可將轉置責任全部丟給遠通。
自救會主張,高公局的解雇是違法解雇,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4項,政府本有安置收費員的義務,無適當職缺時才能解僱,因此,雖然契約中有安置方案,並不代表高工局就可以把安置責任都推到遠通的身上。
對此,高公局則以「沒有職缺」、且公家機關約聘雇需公開對外招募,作為回應。高工局認為其依法只能提供職缺資訊,無法安置收費員。另強調屬「約聘僱」身份的收費員為一年一聘,每年簽約時即在契約書上載明計程收費後將予以解僱,政府對他們沒有轉置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