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勞工無法與資方抗衡,要捍衛自己權益,唯有靠集體的力量;勞工在集體勞動層面上有三項權利,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簡稱勞動三權。團結權代表勞工可組織工會,以集體力量與資方抗衡,並以工會為基礎,透過協商權與雇主集體協商,或透過爭議權,使用罷工等方式向雇主爭取權益。
協商權的具體落實就是團體協約,團協指的是,勞資雙方集體協商後簽訂的書面契約,可約定勞動條件(工時、工資、休假)、申訴、企業福利等事項,若簽訂後雙方違反協議,可依《團協法》開罰。遞約當事人須為雇主、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及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若未具工會資格的工人團體,無訂立團協資格。
團協中較為重要的是禁搭便車條款。禁搭便車條款是為避免勞資簽訂團協後,雇主給予沒加入工會的勞工,跟工會團協內容相同、或更好的勞動條件變更,損及工會協商權利,因此,團協中可約定,雇主不可對非工會會員給予該勞動條件變更,以維持工會跟資方抗衡的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