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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一
七休一

七休一也就是「週休一日」,是勞工維持以「七天」為單位,維持「工作六天、休息一天」的生活節奏,避免連續長日數連續工作的保障;也是具有百年歷史的國際勞工標準。

而《勞動基準法》立法三十多年來,透過各種修法與行政解釋,七休一的原則不斷被各種「例外」所取代。2018年「勞基法二修」後,36條第4項的空白授權,讓政府逐漸將可以「調整七休一」的範圍越擴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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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6號「一例一休」修法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除了七天內一定要有一天「例假」外,兩個「例假」的間隔必須是六天,形成規律的節奏,稱之為「七休一」。為國際勞工工時規範的共通標準;修法後,條文改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每週增加一天「休息日」後,原則不變,每七天週期內要有一天「 間隔不得超過六天 」的例假。

但是,「七休一」的爭議重點,始終在「例外」:除了「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可以調動七休一兩例假間六天間隔的,就是《勞基法》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以及俗稱「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

此外,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透過各種解釋,使「七休一」形同具文,其中最有名的例子,就是1986年,內政部「如遇有必要,於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於各該週期內酌情更動」解釋,在「必要」與「酌情更動」等不確定概念下,長達三十年的時間,「七休一」未在職場落實。

2016年,在「勞基法一修」的社會氛圍下,「七休一」受到重視,勞動部廢止1986年的函釋,之後,勞資雙方的拉扯,就逐漸擴及到不適用「四週變形工時」行業,2018年3月,「勞基法二修」後,勞動部幾波擴大適用下來,「七休一」原則遭到破壞的範圍也越來越大。

話題
賴功德

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參閱),本來就可以調整「七休一」的節奏,而所謂「七休一調整」指的是未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經過勞動部指定,也可以在「每七日」週期內,調整週休的節奏,不受「七休一」例假必須間隔六天的限制。

2016年「勞基法二修」後, 第36條第4項授權勞動部,可以審核由各行業主管機關提出的申請,指定可調整「七休一」的行業 ,除了過去整個行業的指定之外,又再加上「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等「四特殊」的條件限制。不過「四特殊」並未入法,也未見諸施行細則的文字;調整的方式,請參考下圖(相關報導:2019/3/15〈製造業急單七休一調整 「勞基法二修」展現威力再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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