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波《最低工資法》的倡議,大致起於2015、2016年之間,重要的背景是當時審議的「亂象」;行政命令〈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被認為層級不夠、規範不明確。而當時的「亂象」是什麼?是立法的重要問題意識。
雖然在2010年,國民黨的馬英九政府大修〈審議辦法〉,改變審議委員會的結構,明定審議會「原則上」每年第三季召開,雖然那之後,的確每年都召開了審議會,但風波不斷。
2012到2016的審議亂象
年份 |
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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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
行政院不核定審議決定的基本工資,自設「連續二季GDP成長超過3%」或「連續二月失業率低於4%後」再調漲條件,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辭職。 |
2013 |
審議會決議「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累計達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會議」,架空每年第三季召開的原則。 |
2014 |
行政院長江宜樺希望審議委員重新考慮,召開審議會,但召開之後,引起資方抗議,經兩次會議才決議基本工資調整案。 |
2015 |
審議會開過一次會無決議後,工作小組自行決定該年不再審議基本工資。 |
2016 |
資方抵制審議,再度發生一年開兩次審議會,勉強通過調整案。 |
2012年,行政院遲不核定審議會決議的調整案,並逕行宣佈緩漲,導致此前不知情的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辭職;該年行政院還自行設定「連續二季GDP成長超過3%」或「連續二月失業率低於4%」,再執行審議決議的調漲基本工資月薪,又在設定目標未達成的情況下,宣佈從2013年4月1號起調漲。
2013年,審議會曾決議「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累計達3%以上時,再行召開下一次基本工資審議會議」,架空「每年第三季審議」的原則。
《最低工資法》的回應是:
- (第10條)明定「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審議會;
- (第13條第2項)如果行政院不核定,30日內再開審議,明確「退回」的遊戲規則;
- (第14條)明定審議會通過的最低工資施行日期原則上為次年1月1日,如果要更改,機制是「審議會認定有必要、經行政院核定註釋」。
2013年基本工資審議,審議會做出自次年(2014)7月1號起,才調整基本工資月薪的決議,也使得2014年審議通過的基本工資月薪,到2015年7月1號才實施;不過起碼這形式上是審議會做出的決議。
2015年8月,雖然開過一次審議會,但沒做出決議,後來一直拖過第三季,到12月,「基本工資工作小組」自己就決定不開審議會,該年也沒有調整基本工資;類似這種情形,《最低工資法》沒有處理。
另外,就是到民進黨執政時,在「一例一休、砍假七天」修法風波下,2016年發生第一次審議全體資方委員皆抵制、第二次審議僅兩人出席的情況。
《最低工資法》立法,加入了「半數出席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得決議」(第10條第2項),如果用「勞7、資7、官學7」這個審議委員的結構來看,勞資任一方全體拒絕出席抵制,或者全體出席但反對,仍然可以做出決議。
但這也意味著,勞、資任何一方只要態度統一,就可以對官、學的委員施壓,要求表態及表決;過去,審議會從未以「表決」的方式,處理爭議,2017年之後,每年審議,運作也大致順利,法條中明定了「表決」的規則,未來會如何運作、會不會產生新的「亂象」?就讓我們明年(2024),繼續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