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子豪,圖:王子豪(2021/11/4彰化喬友大火追思晚會資料照)
明揚大火,屏東縣政府25日召開記者會,研判使用了屬於「危險物品」的「有機過氧化物」達3,000公斤,卻未做到《消防法》中對應的義務,依此開罰。然而,在《工廠管理輔導法》中,「有機過氧化物」也屬於應「申報」的危險物品。明明有著「申報」的機制,為什麼會等到事故後,才發現有這麼多危險物品?
「有機過氧化物」是一大類化合物的統稱,常見的特性可能包括易分解、可燃、甚至易燃等;對消防來說,當然是需要被特別關注的物品。在《工輔法》與《消防法》中,「有機過氧化物」屬於「危險物品」中的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註釋。
《工輔法》第21條子法〈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附表一、《消防法》第15條子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附表一
以縣府的開罰來說,其中一項很明確的是,有機過氧化物的儲存場所,必須是「儲存倉庫應為獨立、專用之建築物註釋」。而屏東縣縣長周春米表示,明揚「廠房一樓是倉庫,二樓是作業空間,明顯違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
但在《消防法》中,這種倉庫、作業空間的場所設置情況,理應是「火災預防」的範疇,應該是在日常中,就要被發現、即時改正的,而不是成為事故當下的潛在危險、或是遺憾後的檢討開罰事項。對此,屏東縣消防局副局長李彬正卻說「我們不知道他裡面有儲存什麼的化學物品 」,所以是以一般工廠的角度作消防檢查,而未能在事故前,就發現危險物品儲存場所與作業場在一起等等的問題。
怎麼會不知道?有機過氧化物是《工輔法》中的「危險物品」,依法要「申報」。但光是《工輔法》中權責,就已經混亂不清。第一時間,屏東縣政府說明揚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依《工輔法》第4條,歸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管理」;但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則又表示,依《工輔法》第21條,危險物品的申報,明訂是地方政府的權責。
最後,我們找到了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副處長吳哲瑋表示,明揚沒有依《工輔法》申報。不只是有機過氧化物,而是所有的危險物品都「沒有申報資料」。
工廠不如實申報、甚至未申報,當然是嚴重的問題。周春米說,明揚儲放大量有機過氧化物應該是「其來有自」;但同時周春米更強調了「公司本身要合法」,將責任的重點擺在廠商本身的違法行徑。如果工廠不申報,政府部門就不知道?難道公部門沒有任何主動機制,只能等事故後、萬眾矚目後,才會去查、才知道嗎?
吳哲瑋表示,在《工輔法》申報危險物品的實務上,會留意特定行業。例如說如果一間工廠的工廠登記是「化學品製造業」,就會特別去注意它的申報合不合理。但吳哲瑋說,因為明揚在屏東科技產業園區,歸經濟部加工出區管理處管理,所以並不清楚明揚的工廠登記業別,所以也就沒有去注意明揚的申報情況。
吳哲瑋說,如果城鄉處得知某工廠的危險物品實際情況,與申請或登載的資訊不符時,就會注意。在「縣府一體」下,會讓其它例如消防、建管部門知道。而對於明揚這種「特殊情況」,未來會和加工出口區一起努力,看後續怎樣讓加工出口區工廠的衛生安全檢查做得更好。
明揚大火的的調查與鑑定尚未出爐,無法、也不應將單一缺失視為主因。但制度面的問題,即使不知是否為眼前重大傷亡的主因,也可能成為未來傷痛的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