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入出國移民法》5月30號修法通過,新增第18條第1項第16款,「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者,不得入境」,流亡港人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公民團體今(6/30)召開記者會,提供民間版的制裁名單,呼籲台灣政府訂定且公開制裁名單,並邀公民團體參與共同制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施逸翔說,《入出國移民法》正式上路後,將迎來兩個問題,包括認定標準,以及禁止入境本身無法針對其「有罪不罰」的情況究責。
關於「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標準,第16款的草案說明裡,雖然援引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的禁止酷刑、以及參酌美國《全球馬格尼次基人權問責法》註釋,而立委提案的說明裡,也援引了合國《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的意旨。不過,施逸翔認為,所引法條仍有不足,像是缺乏針對「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公約》也應該被參照。
《出入國及移民法》草案總說明,對新增第18條第1項第16款說明為: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業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並於同年十二月十日施行,是以,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外國人如從事酷刑、殘忍、不人道等侵害人權行為,已違反該公約第七條之禁止規定。針對「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之定義,參酌美國「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立法例,係指在境外針對揭露政府官員非法活動之個人、維權人士實施法外處決、酷刑或其他嚴重侵害國際公認人權之行為,鑑於美國通過該法,授權美國政府對外國違反人權及腐敗人士實施制裁,例如禁止入境、凍結及禁止渠在美國之財產交易,為推動我國與國際人權接軌,允宜明確規範經各權責主管機關提報者,得禁止其入國,以落實國際人權規範及踐行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爰增訂第十六款規定。
施逸翔認為,除了盡早規畫相關認定標準、審查名單、確立名單與相關運作機制外,在制度上路前,已入境台灣且有證據證明有所謂「種族滅絕罪」者,也應依目前仍有法律效力的《殘害人權治罪條例》追究其責任。
研究報告撰寫人之一、流亡港人羅子維參考2020年美國〈香港正常化總統行政命令(The President's Executive Order on Hong Kong Normalization,HK-EO13936)〉下,美國政府公佈的制裁名單,研擬海外港人公民團體提供的,包括香港前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與現任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內的建議制裁名單,名單中有香港官員30人、港區國安法指定官員29人、中國官員28人。他呼籲台灣政府針對《移民法》應訂定制裁機制、參考民間版調查報告訂定制裁名單且公開,並應跟公民團體共同參與制定。
台灣香港協會理事長桑普說,香港《國安法》在三年前(2020)6月30實施,至今已拘捕252人、成功定罪79人,等待服刑或正在服刑,被以國安相關的法律拘捕的人數也很多。他表示這份名單只是開始,反對人權惡霸入境,不是只以香港為中心,包括在台烏克蘭團體等也正在研擬相關制裁名單。
制裁名單研究報告由羅子維、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匿名香港研究團隊撰寫,台灣烏克蘭陣線、東突厥斯坦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民主書院、台灣經濟民主連合、台灣香港協會、台灣永社等團體均連署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