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今(4/17),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繼續討論《入出國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草案,經討論後送出委員會,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其中第29條為保障外國人集會遊行權,允許外國人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引起討論。
在原本的條文裡,對於「合法居留者」參與「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有保障,政院版將「合法居留者」文字刪除,看起來是將保障從「停留」,擴及到「居留」的外國人,並且不限合法與否註釋。並從但是在草案對照表的說明的文字,卻只是保障外國人「『合法』停居留」期間的集會遊行權利。
第29條原條文為: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政院版修正為:
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新增第2項:
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前項本文之活動。
條文中「不得從事…或工作」刪除,是由於外國人工作已有《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範,故不再在《移民法》處理(參考「草案對照表」)。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指出,非法停居留的可能原因很多,比如受到雇主欺壓而逃跑、失聯,發起集會遊行的訴求對象就是移民署這個行政機關,抗議被認定「非法」的這件事,建議刪除立法說明裡的「合法」停居留之外國人集會遊行權字眼。
此外,政院版文字也只保障「合法」集會遊行,邱顯智認為,實務上原本就難認定集會遊行的合法非法,限於參與「合法」集會遊行,讓執法單位會有裁量上的模糊空間。
邱顯智肯定本條是進步立法,但認為,就算要讓合法與非法停居留者在集會遊行自由上有程度上的不同,也不應該完全限縮非法停居留者的集會遊行權。
民進黨立委黃世杰表示,本條的原則沒有問題,而但書中現行條文為「合法居留」,保障長期居住者的集會遊行,從頭到尾沒有討論「非法」的狀況,如果已經非法停居留了,警察當然可以執法,不會因為參與了合法集會遊行就可以不被抓,認為討論應該要聚焦在,要不要連合法「停留」者也開放。
黃世杰認為,要考量的是,目的是要參加集會遊行的外國人,但用其他原因入境,牽涉到社會秩序、國安問題,失聯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性,但居留原因會不會因此結束是其他法令連動的結果,不應該把這條無限擴張。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詢問,非法居留但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修法通過後,執行面會怎麼作?移民署國際及執法事務組長張文秀回應,如果違反《集遊法》,會依《集遊法》辦理,但如果是以非法身分參加合法集會,執法單位知道的話還是會處理。邱顯智強調,集會遊行的本質是言論自由,不應該因為勞動、居留狀態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