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3月9號,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逐條審查《入出國及移民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處理離婚、受家暴外籍配偶的在台居留權、加強管制非法停居留者等50多項條文,當天未審查完竣,主席莊瑞雄裁示,保留的7項條文,及剩餘10多項尚未討論的法條與討論事項另訂期繼續審查。
行政院今年(2023)初提《移民法》修正草案,共52個修正條文,包括「保障外國人家庭團聚權」、「專業人才鬆綁停居留」、「加重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的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等三大面向參考。
其中針對離婚的外籍配偶,為保障其與子女團聚權,從現行需要取得監護權放寬為「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得准予繼續居留,不過設有「未再婚」條件,多位委員提出質疑,既然法條是以保障團聚權及維護兒少利益為目的,放寬在台居留的資格,為什麼還要限縮其婚姻自由?
移民署表示,如外國人喪偶或離婚後與本國人再婚,本來就可以再重新申請居留,但外國人離婚後與外國人結婚,一個考量是,外國人回台照顧子女的可能性不多,另一項考量是,可能發生外國人的新配偶也會要求依親來台,而造成連續依親的問題。此項條文暫依行政院版通過。
此外29條保障外國人在台的集會遊行權,行政院在立法理由中加上對於「合法」停留、居留者保障的字眼,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認為,就算要讓非法停居留者與合法停居留者的言論自由應有差別待遇,也不表示非法停居留者的言論自由不應受到任何保障。
邱顯智舉例,非法停居留者有可能對認定非法的原因有異議,他的抗議對象就會是移民署,他說,非法停居留態樣多,這樣一刀切下去會有問題,且台灣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在實務認定上會有模糊的空間,建議把立法理由中的「合法」停、居留刪除;民進黨立委王美惠則認為此項規範過於寬鬆,應把「停留者」的集會遊行保障刪除。
- 參考:行政院版修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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