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9年統計資料,勞動檢查次數總共166,274次,有工會「陪檢」次數為3,336次、工會陪鑑次數則僅91次。工鬥今(2/16)召開記者會,訴求勞檢時應平等通知各類型工會陪同勞檢,工會指派何人陪檢是工會自主權,資方無權查核阻擋、勞動部盡速邀集現有陪檢實務工作的產、職業工會召開會議檢討,並支持工會自主的立場。
現行勞檢工會陪同的規範訂在《勞動檢查法》第22條及〈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19條, 勞檢員進行勞檢時應通知工會陪同,工鬥指出,原本母法沒有規定可陪檢工會的類型,但勞動部卻用法律位階更低的「處理原則」、「注意事項」、「函釋」,一再限縮工會陪檢權。
包括2012年規定優先通知「最基層企業工會」,讓是否通知關係企業工會陪檢變成勞檢員自行決定;2018年發布函釋,解釋工會應指「企業工會」,排除產、職業工會,而產、職業工會只有在勞檢員認為有需要時,得依《勞動檢查法》第23條的「陪同鑑定」。
中鋼集團企業工會理事黃珮修說,去年(2022)年4月,中鋼集團下的中鋼機械,有員工超時工作46小時、連續上班14天,找上了工會求助,工會向高雄市勞動局檢舉、申請勞檢,但勞檢當天,勞檢員未通知中鋼集團企業工會,找了當時的中鋼機械工會當代表簽名,事後勞工局才發文告知,表示勞檢已經完成,但檢查結果少了一項,只開罰一條超時工作。
黃珮修說,這名中鋼機械的員工是關係企業工會的會員,自然找上他們協助,而在這個案例中,中鋼機械工會也不清楚個案實際狀況,只是當場簽名而已。黃佩修表示,無論是關係企業工會或者產、職業工會希望在勞檢現場,協助勞檢員釐清爭議,並非增加勞檢員工作、讓勞檢沒有效率。
這件事透過立法委員的要求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曾在去年11月9號召會研商,但以「保護資方設施管理權」、過多工會陪檢不利勞檢、關係企業工會組織龐大等理由,決議維持現狀,未研議修正勞檢規定。
勞動部職安署指出,勞動部召開多次會議,考量時空背景、立法意旨及勞動檢查實務遂行性,函釋陪同檢查之工會係指企業工會,如產職業工會有需求,則依《勞檢法》23條用陪鑑方式處理。但針對工鬥的提問,包括工會陪鑑比率低、關係企業工會是不是企業工會,為何沒有陪檢權?是否能找有勞檢實務工作的產、職業工會及關係企業工會開會檢討?勞動部均未正面回應。
工鬥主張,當今台灣各行各業分工細緻,勞動型態日益複雜,勞檢現場需要更多組織運作健全的工會和專業會務人員陪同勞檢,協助勞檢員更快速、更清楚了解不同產職業勞工的工作環境,抓出資方違法問題。
- 參考:2018/6/5〈工會vs.勞檢:勞動部告訴你和不告訴你的事〉
- 參考:2019/8/23〈工會參與勞檢 困難重重 桃產總批「失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