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孫窮理,圖: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明天(2/18)又要補班了!今年(2023)才剛過一個多月,已經有三個週六補班日,1/7,是小年夜(1/20,週五)的補班日,2/4,是1/27春節連假(週五、初六)的「補班日」註釋,而明天,補的是2/27(週一),好讓2/26、27、28,可以有三天連假,打開今年(2023)的行事曆,這種補班日,有6個之多,創了紀錄。
2023年春節十天連假的性質如下:
- 1/20(五,小年夜)彈性放假(1/7補)
- 1/21(六,除夕)放假/例休(需補假)
- 1/22(日,初一)放假/例休(需補假)
- 1/23(一,初二)放假
- 1/24(二,初三)放假
- 1/25(三)補假
- 1/26(四)補假
- 1/27(五)彈性放假(2/4補)
- 1/28(六)例休
- 1/29(日)例休
而最近跟這些「補班」、「連假」相關的一則新聞參考,講的是如果1/20的時候,還不是這家公司的員工,年初六的假,不能算這家公司的,假沒放到,那麼2/4的補班,要不要補呢?勞動部的解釋是「按照公司班表走」,要補班。
關於變形工時的制度,請參考條目〈變形工時〉
看起來是小事一件,不過後面的學問卻不小。
所謂的「補班」,是在「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排定的,不過,那是行政機關的事情,跟私人企業有什麼關係?2017年,勞動部曾經有過一個函釋,認為事業單位可以用「一日換一日」的方式,跟行政機關同步;勞動部的解釋,是以「8週變形工時」來達成。
變形工時的適用,得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2016年1月,勞動部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適用「8週變形工時」;可以把8週之內,某一天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另外的日子去;在2016年的「一例一休」修法下,適用8週變形的行業,8週內8天的休息日不需要間隔6天,可以任意調動。
透過這種方式,企業如果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就是把1/20原本要上班的8小時「正常工時」,移到原本應該是休息日的2/4,完成「一日換一日」。
那麼,1/20還沒到職、沒放到這間公司假的新進員工,自然也就沒有一天的「假」可以來換這一天的「班」了,勞動部卻又說他還是得補班,這是怎麼回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企業經過《勞基法》第30條程序以8週彈性工時規範,調整工作曆日後,「以雇主角度」來說,放連假、補班是整體班表挪動,排班上就沒有違反《勞基法》36條第2項第2款,「勞工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的規定,沒放假要補班的狀況也不涉及「休息日上班」的問題。
在這個解釋下,有些人可能會多賺到一天假,也有人會被吃掉一天假,爭議也的確發生過,司法上,就不一定採取跟勞動部一樣的見解了。
司法上曾有案例,2016年1月30日(週六)為配合春節連假中的2月12日彈性放假(週五)的補班,某人於2016年1月31日離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案號,他「事實上不可能發生將『1月30日非上班日與2月12日上班日對調』之事實」,所以1月25日至1月31日那週,也不能依「8週變形」,將週正常工時調整為48小時,2/12也不能算補班註釋;這個是「以勞工角度」來看,產生與勞動部相反的見解。
105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
該案後來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577號裁定),認定該公司未完成法定程序,因此不適用「8週變形工時」,結果同樣為公司不能將該週正常工時調整為48小時,不過最高法院也未否定高高行的見解。
那麼,這件「小事」後面又還有哪些「大學問」呢?
請繼續閱讀〈工時變形放連假》變形工時好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