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中鋼子公司中鋼運通高薪低報、短付退休金爭議持續兩年多,近期也傳出報復吹哨者、惡性解雇爭議參考參考,工會今(11/11)至交通部陳抗,將矛頭指向交通部航港局提供的契約範本為定期契約,使得長期且具連續性工作性質的船員成了臨時工,失去工作權保障,要求廢除現行範本或改為「不定期契約」範本。
《船員法》第12條、第13條規範,僱用船員應定書面契約,由航政機關定訂僱傭契約範本。工會指出,交通部航港局的範本,卻僅給了一個定期契約的範本範本,導致全台數千名船員長期簽定期契約使得年資中斷、更影響工作權保障。
交通部航港局船員組副組長李宸宇出面回應說,依《船員法》規範沒有一定要簽定期契約,也預計在契約範本中增訂不定期契約版本,今年(2022)就會有結果出來,兩個版本並行,讓勞資雙方協商議定,不過工會仍不滿,認為船員沒有本錢跟資方協商要用哪個版本,主管機關應該更積極介入,直接廢除定期契約範本。
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說,定期契約好比臨時工,契約期滿可無理由不續聘,而兩個契約若間隔超過三個月,年資即中斷計算註釋;不定期契約則是正式員工,有工作權保障且契約長期存續,中鋼運通員工工作性質具連續性、船務工作也不分季節而有所差異,且在場絕大多數人均服務超過五年以上。
《勞基法》第十條規範,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工會理事長王慶宏說,在協助退休員工追討退休金訴訟過程中,公司主張因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在船上的期間才是員工」,法官裁判也以定期契約為主體作認定,認為契約是雙方合意簽訂,各航運公司也都說契約是交通部定的,工會才發現定期契約的嚴重性,根本是為船商所設計,對船員毫無保障。
王慶宏也表示,一般來說船員大多與公司簽十個月,但儘管是簽了定期契約,也有船員在契約期滿前被無故調職、解約,「一切都是公司、船東說了算」,而中鋼通運是台灣航運業少數下船時仍有勞健保保障的公司,其餘大多數船員只有在船上期間有勞健保;也有船員指出,疫情期間,上船前的防疫旅館是公司訂的,下船後則要自己想辦法,「因為公司覺得下船後你就不是他的員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