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王子豪
行政院在2020年2月20日公布《COVID-19特別條例》草案、並在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雖然提出了「隔離補償」,但只適用「不是確診者」的隔離、檢疫。過去台灣「確診」人數不多,絕大多數確診者也被強制「住院」,使得這個問題難被看見;但隨著確診人數爆增,確診者在家隔離也成為常態,這項政策將受到嚴格的社會檢視。
一樣都被限制人身自由,為什麼「確診者」沒有隔離補償?行政院及衛福部的說法是,確診和沒確診的狀態不一樣、而政府已經對確診者提供免費的醫療註。
例如在《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即明訂「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過去確診者幾乎都是強制住院「隔離治療」,雖然分析這項措施的性質,「隔離」意義遠大於「治療」意義,但起碼有個不收費的「住院」型式作掩護。隨著近期確診人數爆增,受到這項政策影響的人愈來愈多,而且更多的確診者是在家的「居家照護」註,這個議題將快速升溫。
過去我國政府對COVID-19的確診,以收治進醫院「隔離治療」為原則。
2021年5月開始的一波疫情高峰時,一度因醫院量能不足,有地方政府開始讓輕症、無症狀的確診者在家、或送至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
2022年4月,台灣疫情開始迅速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4月8日發布新聞稿,提出了「居家照護」一詞,也就是讓確診者在家隔離的〈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
在衛福部的「衛福部1957福利諮詢專線」臉書粉專上,面對這個提問,臉書小編回應解釋「確診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配合隔離治療之義務,並享有居家照護之醫療資源,故不提供防疫補償」。
這樣理由,顯然已經無法平息社會不滿,下方各種留言反問「居家照護醫療資源包含什麼項目?」、「輕症要自費購買藥品」、「無症狀享有什麼醫療資源?」、「和我不通報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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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閱讀:
2020年2月《COVID-19特別條例》草案提出後,我們即已撰文,詳述了隔離補償排除受薪者、及確診者的問題。詳見:2020/2/21〈以「人身自由」為名的補償和被排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