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再過兩天,是美麗華高球場勞資爭議案,工會理事長黃文正遭資方以《企業併購法》解雇一週年,而今天(4/6)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審查,政院版增加企業併購彈性,及股東權益參考。美麗華工會與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在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提出工會版的修法草案,認為《企業併購法》第16條、17條中新舊雇主可商定是否留用員工,侵害勞工工作權,希望修法讓新雇主概括承受原勞動契約,並且併購資訊應對等、並納入勞資協商機制。
黃文正回憶,去年(2021)被解雇時才知道,保障勞工的《勞基法》居然被《企併法》踩在腳底下,為了這部惡法,曾到經濟部、行政院甚至總統府抗議,要求趕快修法,不要再有勞工受害,但一年後政府仍然繼續漠視。黃文正說,美麗華不是個案,台灣企業併購越來越多,但並非所有勞工、工會可以出來罷工百日、捍衛工作權,認為《企併法》中,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一定要修,不要再有下一個美麗華。
美麗華工會秘書蘇承志指出,《企併法》24條規定新雇主應概括承受原公司權利及義務,但勞工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卻被排除在外,且《企併法》16、17條規定,新舊雇主可片面決定員工去留,不像《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還有強制協商機制,因此希望這次經濟部修法可以將員工權益納入考量,工會協商或勞資會議協商的角色也應該放進來。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表示,2002年立法目的是為了讓企業透過併購行為,促進經濟發展或擴大規模等,在扁政府時期快速立法,但裡面只有三個條文與員工權益有關。韓仕賢說,從金融業併購的案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包括,新公司比舊公司勞動條件差,員工只能選擇含淚留任或者犧牲年資累計拿資遣費走人。韓仕賢也說,具爭議的《企併法》16條是從《勞基法》第20條複製過來的,10年前勞委會曾提《勞基法》第20條修法草案但最後無疾而終。
美麗華勞資爭議案,以《企業併購法》分割出三家子公司,儘管新舊雇主皆為同一人,但仍以《企併法》16條「商定留用」條款,解雇理事長黃文正,引發後續工會長達105天的罷工行動。美麗華案不僅凸顯《企併法》對員工權益沒有保障的問題,也是台灣首例以《企併法》漏洞,作為新型態打壓工會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