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歐碧薇
3/11,RCA 工傷案一軍最高法院宣判,除「已死亡」、「罹患重大疾病」的A、B兩組,24人共獲賠5,470萬多元外,其餘「尚未有明顯外顯疾病」的C組222人也判定求償有理,賠償金額發回高院更審。律師團表示,被告公司所提事項全部駁回,白話來講就是勞工全贏,宣判後 RCA 前員工在最高院前高喊「遲來的正義」、「永不妥協」,工傷協會則說,RCA 二軍4月21號也即將要進行二審宣判,希望各級法院可以秉持最高法院的認定做裁判(一二軍及ABC組)。
律師林永頌表示,RCA 案一軍原本一、二審均勝訴,不過具爭議的 C 組,被認為沒有外顯疾病,更一審判決無法請求精神賠償或慰撫金,而今天的宣判就是認定 C 組也應獲賠償,判決也引大法官解釋註釋說,高濃度的有毒物質侵害勞工身體自主權與健康權,不應以醫學認定有疾病才要賠償,包括精神與心理壓力等都對勞工造成危害,雇主有提供合理工作環境的義務。
大法官〈釋字372〉、〈釋字689〉、〈釋字785〉,均提出身體權、健康權為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以非徵得他人同意的方法,使有害物質進入人體,超過一般人客觀上能忍受程度,就屬於對身體自主權的侵害。
而曝露在被污染環境中,擔心罹病風險,心理上恐懼、憂慮等不健康的負面情緒,如已超過個人主觀想像或感受,自不得認定健康權未受侵害。
林永頌說,上一次判決公司要賠償7億多,但一直沒有取得賠償,直到在媒體上看到奇異(General Electric Company,GE)公司在台灣標到台電150億元的工程案,去申請扣押之後,才取得賠償,呼籲公司勇於面對責任、出面來談,也表示希望4月份的二軍也能獲得勝訴。
工殤協會研究員賀光卍說,許多 RCA 女工流產、死胎、得子宮肌瘤,RCA 案用20幾年的時間來告訴我們,女性的職場健康與保護問題,台灣政府一直在講生育率很低,但在這樣的勞動環境下如何讓這些女性迎接下一代?賀光卍也說,這次判決也凸顯了職場環境安全的重要,RCA 案有許多人是離開職場後才發病,而5月1號即將上路的《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退保一年後喪失請領資格」的規定,不能回應 RCA 工人職災醫療給付的問題。報導
RCA 1969年在桃園設廠,1991年被發現將有機化學廢料排入廠區造成污染、隔年關廠,1994年污染問題遭披露,長期暴露在污染環境下的員工出現死亡、罹癌、罹患慢性疾病等問題,RCA 前員工組自救會進行抗爭,2004年開始在台灣爭取訴訟、2007年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依提訴時間分為一軍及二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