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圖:8/21晚間,由台南市警察局長方仰寧率領的台南市警方用束帶捆綁南鐵黃家的抗爭者(孫窮理攝)。
束帶在警方處理群眾運動時被大量使用,並被注意到,可以回溯到2014年「反服貿」佔領立法院、方仰寧擔任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局長的時候。
在此之前,2013年5月1號,方仰寧曾經出動長竹竿,隔著拒馬和人牆戳五一遊行的群眾,「非制式警械」被用在警察執法的場合,引起爭議,「竹竿事件」後來的結果,是北市警察局局長黃昇勇道歉認錯,承認使用方仰寧行為失當。
不過,到了2014年,「束帶」爭議再起,警方的態度就沒那乾脆了,2014年4月25號,內政部解釋,大意是《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定訂「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其中有「警繩」一項,束帶的功用和「繩」類似,在警察值勤時「為警察所用」,那就是「警繩」,所以是合法的。
這個解釋,留下了一些問題,那就是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第1項 「警械非內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束帶是廣為民間使用的修繕、束物的材料,並非「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的東西,怎麼能是「警械」?於是,很多人以此反對內政部的解釋。
不過,在這個解釋出來之後不久,2014年5月19號,行政院再做出解釋,認為「具有繩帶性質之束帶由警察機關統一採購,並配發員警執行職務時使用,始屬『警繩』範疇,為警察人員依法使用之警械」;既然都有束帶,那麼警察自己訂作,而這些警察訂作的束帶,一般人「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這樣就結案了。
之後,不管這個解釋能不能讓人滿不滿意、之後警察綁人用的束帶是不是真的是特別訂製的,已經沒有人在認真去追究這個問題了,2016年政黨輪替,隨著「反年改」、「反同婚」的群眾運動再起,有意見的人變成了另外一批,而這些意見大家也出不了「以前怎樣怎樣、現在不怎樣怎樣,換了位置就換腦袋」,這一類的嘲諷,也不再有人認真討論「束帶」被用在執法上的合法性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