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歐碧薇,圖:中央氣象局
勞工因天災造成的危險不出勤(俗稱「颱風(天災)假」),一直缺乏法律規範,而在 COVID-19 疫情三級警戒期間,「煙花」颱風即將來襲,因疫情在家工作的勞工,不上班會不會被記曠職的問題,這兩天被提起。一般概念裡,典型的「颱風假」,指的是考慮到「上班途中」的危險,不到班,不能視為「曠職」,那麼在家工作、不須到班的勞工的如果因危險而無法出勤又該怎麼辦?
「颱風假」是否只限「上班途中」的危險嗎?目前規範天災計薪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沒有講清楚,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說,〈要點〉以人身安全為考量,居家上班不涉及外出上下班可能遇到天災對人身安全的危害,所以這種狀況下,勞工就仍然要出勤上班,這個是避免「上班途中」危險的預設。
不過,黃維琛又補充,如果是在家工作者家中受天災影響,比如淹水、停電…等,導致沒辦法提供勞務的狀況,可以用這個〈要點〉主張不出勤,雇主不可給予曠職等不利處分,至於薪資部分,沒有規範雇主一定要給薪。
這個解釋其實讓人疑惑,〈要點〉對於「天災不出勤」的規範效果有二:
第一,(第6點)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第7點)「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也就是說,勞動部似乎是認為,不須出勤上班的在家工作天災風險,在「不得為不利處分」的部份是適用的,但不出勤「『宜』不扣發工資」則不適用。
不過,這樣的效果,勞動部大可不需要繞道〈要點〉,因為在目前的解釋下,不管跟天災有無關係,「不可歸責勞雇任一方」的勞務給付不能,勞工本來就不需要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參考);而不可歸責勞工的遲到或無法出勤,本就,「應不視為遲到或曠職」(參考),解釋上應該要擴及「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個問題,還是得回到對於勞工因天災造成的危險不出勤(天災假)缺乏法律規範的問題:「天災」的態樣,除了要點列舉的「颱風」、「地震」、「洪水」之外,還有什麼情形?如工會曾提出的「高溫」能不能納入?風險的場域,除了「出勤途中」之外,是不是及於工作場所和家中的危險?以及天災出勤或不出勤的工資、受不利處分的效果…等,這些全都莫衷一是。
多年來,到了每一次問題發生,只能隨機解釋,徒增混亂,實在很難讓人看懂勞動部拒絕立法的堅持,到底是為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