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孫窮理,圖: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行政院提供)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屬於無薪假性質,2009年《就業保險法》修法,育嬰留停期間,最多可以申請「投保薪資60%」的「育嬰留停津貼」。
6月4號,勞動部另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在《就保法》的津貼之外,再加碼20%,使得津貼總額達到投保薪資的80%,並從7月1號起實施。
婦女新知秘書長覃玉蓉指出,由於勞(就)保普遍有「高薪低報」的問題,以「投保薪資」為母數計算的「育嬰留停津貼」與家庭實質所得相比,往往大打折扣,影響家長請育嬰假的意願。
覃玉蓉說,《性平法》立法後的19年間,家庭結構變化,雙薪家庭成為主流,婦女新知統計,3歲以下幼兒媽媽有工作的,已從2002年約4成左右,增加到現在的7成左右。
「育嬰留停津貼」是家長衡量兼顧家庭與職涯發展的重要制度,覃玉蓉說,據美國中情局 CIA 公布2021年全球人口生育率預測,台灣為227個國家或地區中的最後一名;若政策不完善或保障不足,勢必某種程度反映在生育率上。
除了「育嬰留停津貼」加碼外,勞動部在6月初,也同時修正了〈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原辦法設定向雇主申請育嬰假「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現在增列在受僱者有需求時,可以向雇主申請短於6個月,但長於30天的留停,這種短期的留停申請,以兩次為限。
除了上述關於育嬰假的兩項變革外,行政院院會也在7月1號通過《性平法》與《就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些措施共同被包裝為「國家跟你一起養」的政策。
院會通過的草案內容為:《性平法》第15條,有薪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為7日,增加的2日雇主得向政府申請補助;第19條,放寬可申請彈性調整工時的資格,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經勞資協商後,也適用彈性調整工作時間;第22條,修正為雙親皆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以及《就保法》第19條之2,修正為雙親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相關條目:〈育嬰留職停薪(育嬰假)與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