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窮理、王子豪;圖:王子豪
19號,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的一篇投書,指出警方以實聯制資料聲請搜索票,質疑資料「僅作為疫調使用」淪為口號。之後,警政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NCC 都出面「澄清」,強調一切「合法」,警方不是從指揮中心處取得資料,所以沒有違背承諾,不過,這樣的澄清,恐怕只是落實了「資料會挪做它用」的指控。
檢警監察、調取犯罪嫌疑人的手機通聯記錄,是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向電信公司取得通聯紀錄,其中當然包括實聯制發給傳染病諮詢專線(1922)的簡訊;沒有從指揮中心那裡調資料是事實,檢警「合法」從電信公司處取得資料也是事實,實聯制資料可以合法地挪做它用,也是一個事實。
而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在記者會中的「未來警方會主動排除、不使用實聯制內容」口諭,反而帶來更多的問題。
首先是,實聯制的法律依據,至今仍不清楚,而指揮中心的口頭指示,能夠超越《通保法》的法律規定,要求電信公司在提交通聯紀錄的時候,過濾掉實聯制的資訊嗎?再來,監察、調取通聯記錄是《通保法》授予檢警的職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為什麼可以限制?而嫌疑人在遇到這種情形時,又可以做什麼主張?
而張淵森是在審核搜索票聲請時,發現實聯制資料被檢警利用這件事,那是因為檢警沒有意識到這麼做的爭議,在聲請搜索票的時候,據實上報,現在既然有陳宗彥這句話,以後不要把這件事情報上去,就沒有人知道了;如此一來,檢警利用實聯制資料,仍然完全合法,只是意思意思,跑到檯面下,再也不會被發現了。
「實聯制資料不會挪做它用」是一個自始跳票的輕率承諾、而指揮中心不從法規的完備上,去補足這個空頭承諾的不足,只是用一句口諭,再輕率回應,含混帶過,只是再一次凸顯出防疫體制在「法治」與「人權保障」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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