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歐碧薇(圖為高教工會群賢樓記者會,攝影:梁家瑋)
因應少子化衝擊後,許多私校面臨退場問題。今(5/5)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逐條審議完畢,保留五條爭議條文送交黨團協商。高教工會日前四項訴求中,「一律重組公益董事會」、「不得強迫學生轉學」等兩項訴求,僅條文略修就通過初審。「教師慰問金」、「專輔學校轉型」等兩項,則仍在保留條文中。
高教工會日前共提四項訴求,一、草案規定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將使只有四年級學生有原校畢業之可能,工會要求學生要原校畢業或轉學,都應尊重學生選擇權,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十三條);二、學校停招後應一律重組公益董事會,不該有巧門規避(十四條);二、教職員被迫離退皆應保障法定資遣費,且應包括已停招及停辦學校(十七);四、學校受專案輔導即不得改辦其他事業,應專注於維護既有師生權益(二十四)。
而在今日會議中,十三條、十四條僅略為修正後通過,未採納高教工會訴求;十三條部分,政院草案中僅規定專輔學校三年未改善,學校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全部招生,招生,停止全部招生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但未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多久須令學校停止招生,而修正後的條文,則明訂專輔學校若於三年期間未改善,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
十四條部分,原草案條文規定主管機關令學校停招後,解除學校董事職務、重組董事會,高教工會則質疑,若學校自行停辦,舊董事會就可繼續把持學校。而今日修正的條文,僅明定修正為重組的董事會其中三分之一應優先由專任教職員擔任,且新任董事不得與前董事或與其有親屬關係之人士,並未處理到高教工會訴求。
關於爭議的第二十四條,高教工會質疑專案輔導之學校法人可於三年期間改辦其他事業,恐有校產變為私產之疑慮。教育部技術與職業教育司司長楊玉惠對此回應,專案輔導學校即是面臨少子化問題,若不讓學校有彈性可改辦其他事業,那就是直接退場了,不需要有這個專案輔導空間協助,但教育部仍會尊重立院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