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梁家瑋
今日(5/3),立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開始審議《私校退場條例》草案。高教工會於立院群賢樓外召開記者會,指出政院版草案,有包含「學校自行停招即可規避重組董事會」、「停招前逼退教職員就可規避支付資遣費」等多項問題,若草率闖關立法,恐只會鼓勵受專案輔導私校盡速清空師生,過往惡性退場悲歌繼續上演。
依政院版草案,若學校有「財務顯著惡化」、「積欠教師薪資」等情況,可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第六條),專輔學校的經費、計畫等,須主管機關核准。專輔學校在三年內,可申請改制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福事業(第二十四條)。
若專輔學校三年內無法免除專案輔導身份,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十三條),並解除學校董事職務、重組董事會(十四條)。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依規定須發給教職員工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慰助金(十七條)。
高教工會主任林柏儀指出,《退場條例》草案隱藏多個漏洞,例如,如果不是被教育部勒令停招的學校,就不需解散董事會,如此,一定沒有私校董事會會不作為坐等教育部解散,肯定會在三年到期前自行停招、不解散董事會,使得有問題的經營階層持續把持學校。
另外如草案規定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教師才有慰助金等補助,但保障對象未包含其他非自願離退的教職員,如學校還未停止全部招生、即資遣或遭逼退之教職員,可能導致學校在停止全部招生前,即提前資遣或逼退教職員。
高教工會訴求,一、學校停招後應一律重組公益董事會,不該有巧門規避;二、教職員被迫離退皆應保障法定資遣費,且應包括已停招及停辦學校;三、草案規定專輔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將使只有四年級學生有原校畢業之可能,工會要求學生要原校畢業或轉學,都應尊重學生選擇權,不得強迫學生轉學;四、學校受專案輔導即不得改辦其他事業,應專注於維護既有師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