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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嶼青年行動聯盟聲明(島嶼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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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共同的島嶼宣言重點訴求 – 請總統承諾 !

一、「立即遷出」蘭嶼核廢料 !

二、為國家不當政策正式向蘭嶼達悟族人道歉

三、蘭嶼核廢遷出與最終處置場選址脫鉤,並將遷廠程序法制化,核廢遷廠程序另設條例辦理,未依時程遷出則依條例履行賠償

四、105年底提出“核廢遷出具體時間表”,包括立法具體時程與遷出機制

五、成立蘭嶼核廢料遷場委員會,專案處理蘭嶼核廢料遷場監督事宜(蘭嶼達悟族人不得低於三分之二)

六、設立賠償專法,並於行政院下設立專責蘭嶼建設基金,推動達悟族自治與各項軟硬體建設

七、將中華民國錯誤政策放入歷史紀錄以及教育課綱中

八、追查核廢歷史正義並追究相關責任,於總統府下設置蘭嶼核廢小組,需有達悟族推薦人選擔任。

九、蘭嶼貯存場立即更正名稱為—中華民國核能廢料臨時貯存場

十、蘭嶼回饋金立即更正名稱為—中華民國核能廢料貯存損害賠償金

其損害之計算起始於一九七八年,核能廢料運儲專用港開挖起,以至核能廢料完全遷離後,核能輻射完全衰減,回歸為自然環境背景值,經國際認證之核能專家研判確認而止。達悟民族並將進行國內環境訴訟要求國家賠償,以及國際原住民族權利侵害的控告。其非經濟性之損害賠償,應另追究以核能廢料海拋臨時貯存場的防護規格與結構作長期置放之責任,以及核能廢料貯存對島嶼環境水土、生態生物、以及族人身心健康之慢性長期累積及延續危害徹底評估計算之,包括但不限於可能必須進行之遷徙、復育費用。

中華民國政府應以對達悟族最大的尊重與誠意,徹底解決蘭嶼核廢料問題。所謂永久貯存場之選址興建遙遙無期,應立即進行蘭嶼現有全部核廢料回歸台灣暫存核能發電廠的儲運作業。並處理核廢料貯存場現址的後續清理、回復、歸還,成立蘭嶼核廢料歷史紀念園區,以及協助部落族人活化再利用的相關工程。

堅決反對現行台電掩人耳目之輔導金、捐助款、回饋金等全部由鄉公所主導之回饋金管委會分配管理之方式,核能廢料國家賠償款應全數直接匯入「達悟民族信託基金」,交由部落族人組織自主管理。

核能廢料貯存場現址之土地為達悟民族之固有領域、傳統領域,目前之占用屬於侵占、竊據之惡意盜用行為。堅決反對目前台電利用土地審查會自訂租約代為背書之方式,在貯存場完全遷離之前,必須溯及興建之日起支付部落族人土地租金,其租約條件包含遷離期限及補償辦法必須由部落族人共議決定之。

在核能廢料完全遷離,核能輻射完全衰減前,須納入部落居民共同參與決策,立即進行核輻射影響環境水土、生物生態、身心健康之全面監測與常態檢查。

中華民國各個層級之行政機關,應立即停止片面規劃本島嶼之各類「建設」,一切關於本島嶼之環境、自然資源與文化之治理行為,應由部落族人充分溝通參與研擬。相關學術研究機構在本島嶼進行任何類型研究,應透過部落決議同意方可進行學術研究倫理調查,並獲得部落採集與採訪之授權,其研究成果應回歸部落族人之治理培力與島嶼的永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