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
勞團於勞動部前燒掉84-1字條。(攝影:梁家瑋)
晚上11點,已是很多人準備睡覺的時間,但許多電子電機、科技研發公司卻仍在趕件,辦公室一片燈火通明。一家IC設計公司的總經理突然發內部郵件痛罵公司工程師,他說,為什麼這個時間公司只剩下十幾個人在工作,難道大家不知道現在公司的案子很趕了嗎? 為什麼這個早就離開?
《勞基法》84-1開後門,過勞致災…
這,不是唯一個的個案,在台灣對「責任制」的想像中,似乎這是個常態現象。大家會想說,既然是「責任制」,事情就是要做到完,事情還沒做完當然不能提早走啊。問題是,到底什麼是「責任制」,又有哪些人適用「責任制」?
在《勞基法》第84條之1裡,嚴格說,只有第1項第1款「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屬於「責任制」的概念,但是,在第2款及第3款加上「監視性、間歇性、其他性質特殊」這些性質,加上勞動部模糊而隨意的定義方式,使得84-1大幅擴張,早已經脫離了「責任制」的概念,更嚴重的,是在84-1存在的前提下,實務上,普遍違法將此無限上綱,不問職種,「事情做完才能下班」變成一般對「責任制」的認識。
我國《勞基法》有針對勞工工時、工作條件進行規範,例如勞工每日最高工時上限、加班時數上限,但在84-1卻開了一個後門,只要符合勞動部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就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相關規範,這也是「責任制」最開始的法源依據。84-1雖說工作條件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卻不是毫無規範,也不是「事情做到完為止」。
若公司要施行84-1,除了需符合勞動部宣告適用的行業之外,還需勞工簽署同意書,公司再將雙方議定之工作規範送至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該公司才能施行84-1。勞工局會根據勞動部相關辦法及各縣市「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進行審議,例如台北市勞動局審查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的標準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絕對不像一般人印象中的「做到完為止」。
解釋無限擴張,合法的違法的都來
雖然84-1有另訂相關規範、工時上限,勞動部也屢屢重申,勞雇雙方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須「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參考)。但在實務運作上,因有84-1這個《勞基法》的漏洞、後門,老闆往往用「責任制」的名義框員工,欺騙員工要把事情做完才能下班,甚至許多明明不適用84-1的職業也被老闆要求採「責任制」。
在大家印象中,工程師適用「責任制」,老闆也常以「責任制」為名,要求工程師須將程式撰寫完成才能離開公司。但這種作法其實是違法的,台灣電子電機產業工會秘書長林名哲表示,不是所有工程師都適用84-1,適用的只有資訊服務業的「系統維護工程師」、「研發工程師」,僅佔台灣工程師一小部分,例如宏達電為消費性電子產品製造業,宏達電工程師就不適用84-1。然而,雖然只有少數工程師適用84-1,工程師卻都普遍被要求採「責任制」,將事情做到完才可下班。若工程師晚上7、8點離開公司,都會被其他工程師認為非常早下班。
若要施行84-1,須勞工簽同意書,並由主管機關核備,但根據林名哲的觀察,根本「找不到一家合法用84-1」,幾乎所有工程師都沒有簽同意書,多數是老闆說「大家都是責任制」,就要求勞工把事情做到完為止,所謂的責任制,就是「公司講的責任制就是責任制」。也因為根本沒有簽,也沒有審核,就算勞動部、勞工局有84-1審核指導原則,規定工程師每日最高工時上限,也根本沒什麼用。
保全業成為重災區
除了工程師外,保全也是大量使用84-1的行業。但跟工程師狀況不太一樣,對比於工程師都沒簽同意書,保全業在應徵時就會要求保全都簽署84-1同意書。同意書內容也依照勞動部《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若加上加班,總工時上限288小時。在實際排班上,保全業每日工作12小時,依不同公司,有「做四休二」與「四休一」兩種類型。
不過,這種一切依法規在走的現象只是表面,實務上,許多保全業卻會將84-1無限上綱。全國保全業產業工會理事長張天送表示,一般來說,保全是12小時輪班制,比如說早班就是早上7點到晚上7點,晚班則是晚上7點到早上7點。但在做完早班後,晚班要交接的人沒來,老闆會以「責任制」的名義,要求保全繼續接下去上班,甚至早上7點自己的班,也要繼續上,最高情況可連上36小時。
張天送說,連續工作36小時的情況相當多,保全公司會跟保全說,因為保全適用於84-1,就是責任制,如果後面接班的人沒來,保全就必須繼續做下去,負責將事情做好,如果不做,明天就不用再來上班了。保全普遍四、五十歲居多,非常需要現在這份工作,只能將這份「責任制」苦果自己默默的吞下來。
從工程師與保全的狀況就可看出,雖然勞動部有限制84-1的適用範圍以及工時上限,但因有84-1這個《勞基法》制度上的漏洞、後門在,實際運作上往往將一些不能適用的也混雜進去,更讓老闆能用「責任制」的名義,要求員工「做好做滿」,這也導致工程師、保全過勞死的新聞層出不窮。
災難無限擴張
而84-1的被擺在《勞基法》裡,勞動部任意指定的結果,就是依據各種雇主之所需,任其所好地把其所屬行業指定進去,例如,養護機構的看護工適用84-1,大概又可視為一個在「家事工不適用《勞基法》」之外,另一個好像沒有歧視外國人的外觀,但是具有對外勞的針對性的指定方式,到2015年底,台灣21萬的家庭看護工及幫傭不適用《勞基法》,而1萬3千名機構聘僱的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則適用84-1,他們成為「血汗長照」的第一批犧牲者。
至於航空公司的機師、空服員等空勤組員也是一個例子,在性質上,已看不出他們與「責任制」或者「監視性、間歇性」工作的關連,華航公司的說法,是「越洋航班工作必定超過12小時」這種倒果為因的理由,而勞動部也配合航空業的這種需要,任意地指定,6月份華航空服員罷工,成功迫使公司同意在「非越洋航班」不適用84-1,這是一個集體的力量爭取到權益的例子。
不過,影響範圍更大的,還是84-1,這個所謂的「責任制」被放在《勞基法》裡面,各種各樣荒唐的藉口,也就因此而生,許許多多的行業,也不管是不是被勞動部指定適用84-1,老闆一句話「我們是責任制」就是了,而在勞工無力透過集體的力量爭取、主張權益,又或者不清楚自己的權益,而對老闆的話信以為真的情況下,84-1的災難,也就無限制地片地擴張了起來。若84-1無法具體改變,恐怕有一天,過勞死,將躍上國人十大死因之一。台灣,也將永遠是個「過勞之島」,永世沈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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