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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違章工廠屋頂設光電? 民團:增加救災風險、尚缺配套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攝影:王子豪)

經濟部預計加速推動屋頂型光電,其中一項重點,是開放違章工廠中有「特定工廠登記」(特登)者,設置屋頂型光電。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直言,會增加救災的風險;地球公民基金會則表示,只有在解決消防安全、特登落日條款等問題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屋頂光電作為特登工廠的義務。

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特登工廠的救災原本就是危險案件,如果設置光電,會進一步增加救災的風險。他指出,特登工廠多為鐵皮搭建,鐵皮受熱後有軟掉、坍塌的危險,屋頂上如果再設光電板、增加重量,風險當然更大。

此外,一般消防救災時,都會先請台電斷電、以免漏電事故,但光電板有獨立供電的能力、台電斷不了。現在消防員遇到有光電板的救災案件,都需要先想辦法遮蔽光電板、或是看光電業者有沒有斷電設施。朱智宇說,特登工廠搶救困難,必須接受消防員保守型的救災策略,如果加裝光電,救災策略會更保守。

朱智宇強調,不應該讓消防員承擔額外的救災風險,就消防安全的角度來說,最好的情況,當然還是輔導這些工廠回到工業區裡面、去符合合法工廠的各項要求。若要允許特登工廠設置光電,消防署應該制定特登工廠的安檢要求。但他也指出,如果另訂一套規範,其實對合法工廠並不公平,等於特定工廠就地合法後、政府還幫他制訂一套成本比較便宜的標準。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蔡佳昇表示,不應該放寬特登工廠設置光電,如果政府要衝屋頂型光電,也不該是「開放」廠商獲得額外收益,應該在避免和特登落日條款發生衝突等前提下,讓屋頂光電成為特登工廠的義務,全部要求裝設。

蔡佳昇指出,光電多會與台電簽定20年的躉購合約,而「特登工廠登記」在《工輔法》中有落日條款,有效期限僅至2040年。蔡佳昇擔心,未來如果特登的期限到了、但躉購合約還有效,會成為廠商說服政府延長落日期限的理由。他認為,如果讓特登工廠設置光電,就需要另外規定清楚,躉購到了2040年,就必須隨著特登落日直接消除。

此外蔡佳昇表示,特登工廠出售光電,一定會得到一些收益,應提撥一定比例給公基金。相較其它違建,如果特登工廠被允許設光電,等於是一項特權,這部分的收入就應該用來輔導特登工廠牽離。

至於目前進度,蔡佳昇表示,經濟部確實想開放特登工廠設置屋頂型光電,但據了解還沒開始執行。經濟部已於去年年底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之1,特登工廠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可設置屋頂型光電;但應該仍有一些配合的法規待調整。

「違章工廠」指的是農地工廠等,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獲得設立許可的工廠。《工輔法》2010年制訂了「臨時工廠登記」制度,允許部分「低污染」違章工廠的存在,附有落日條款,需在2017年中以前,搬遷到合法的「特定地區」。2014年《工輔法》修法、把臨登的落日期限延至2020年;2019年再修《工輔法》,「臨登」改為「特登」,落日期限延至20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