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兩函釋限縮陪同勞檢權 工會批勞動部親資打手

焦點事件記者梁家瑋報導

工會要求勞動部立即撒銷函釋。(攝影:梁家瑋)

工會參與勞動檢查的機制一退再退,勞動部2年前先是限縮,只有企業工會才有陪檢權;去年底(2020)進一步函釋,只有受檢事業單位所僱的勞工才能陪檢。眾多工會團體今日(1/11)聯合至勞動部前抗議,痛批勞動部限縮了工會的檢查權;勞動部則回應,非受僱人員陪檢恐涉及營業機密問題,並強調尊重工會自主權。

當政府進行勞檢時,《勞動檢查法》第22條、《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19條保障了工會被告知、且有派員陪同勞檢的權力;但勞動部近年透過兩次函釋,逐步限縮這些權力的適用對象。

首先是台灣的基層工會組織有 「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 三種。工會團體過去主張,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都應屬《勞檢法》第22條等所說的「工會」,都有陪檢的權力。但勞動部2018年做出函釋,限定此法規定的「工會」僅為「企業工會」,引發工會批評。

而在去年底的函釋中,勞動部更進一步限縮,強調企業工會所派之人員,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這將造成工會僱用的會務人員、僱問等無法參與勞檢,讓工會團體痛批勞動部是「限縮檢查權」。

工會、陪檢、與陪鑑

關於工會參與勞動檢本的種種爭議,詳見:〈 工會vs.勞檢:勞動部告訴你和不告訴你的事

勞動部職安署簡任技正劉約瑟對表示,陪檢人員須熟悉事業單位狀況;且出具薪資證明紀錄等,可能涉及到營業機密,考量後才函釋企業工會所派人員為事業單位員工。

但工會認為,勞檢檢查員往往是當天才告知工會,幹部可能都已排定工作,唯一能機動參與的僅有工會會務人員、顧問等,若規定工會僅能指派企業內部勞工,將造成實質上工會無法參與勞檢,且勞檢時多半檢查薪資單、工時等,應不涉及營業機密。工會痛批,勞動部對工會「派員」的限制,侵犯了工會的自主權,並要求勞動部應立即撤銷親資函釋,勿做資方打手。

對於恐造成工會實質上無法參與勞檢、以及限制工會派員權力的問題,劉約瑟回應表示,工會指派人員不一定要是幹部、會員,也可以是其他員工,這部分尊重企業工會自主權;而且法規上僅表示「請」工會派員陪同,並未規定工會「一定」要派員,這部分也尊重工會的自主權,沒有限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