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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電產納責任制 陸域風電也一起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圖片來源:Wikipedia Common

勞動部昨天(9/10)公告,放寬離岸、及陸域風場之興建與運作維護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責任制」。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風電工作的樣態特殊,且相關從業人員有時候一天需要工作超過12小時,確實有這樣的需求,適用人數約六、七百人。

勞動部表示,離岸風電是我國現正積極推動的發展項目,然風場興建或運作維護期間,從業人員受限天候、海象及作業安全規範等因素,時有無法盡依預定時間出勤情事,亦難以避免需及時趕辦高處作業或搶修電力供應情形,對於《勞基法》中七休一、每日工時等規定時,得予以相當之彈性,因此將相關人員納為適用責任制對象。

歐洲商會20192020年的建議書,都特別點名了離岸風電產業,要求政府放寬七休一限制;經濟部去年(2019)7月,也曾經向勞動部提出過相關申請。不過當時申請的樣態,只針對「離岸」放寬「七休一」,與這次「離岸與陸域」放寬「責任制」並不相同。適用「責任制」後,除了放寬七休一的限制以外,同時也放寬單日正常工時、最長工時等限制。

對於業界從申請「七休一」放寬變申請適用「責任制」,黃維琛解釋,相關從業人員有時候會有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的情況,例如可能一開始因為海象問題耽擱了,但仍需要做到一個段落才能結束,難免就有會超過時間情況。如果只處理七休一,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

至於這次連陸域風場都一併放寬的情況,黃維琛說,沿海的陸域風場,受到天候的影響一樣很大。比如說在颱風前後,可能有一些要盡快處理的工作,但忽然來陣大風大雨的當下又不能弄,就會有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的情況。

不過陸域風電在台灣已發展了20年,如果這樣的需求存在,過去是如何處理的?黃維琛說,過去或許存在違反法令的情況,但最近由於國家能源政策的推動,相應的配套就需要更密集的要去完成。黃維琛說,產業確實有這個需求,如果法令存在責任制這樣的空間,就不要讓業者在一個可能違法的情況下運作,還不如給他一個合理的空間,再去稽查納管。

什麼是責任制?

《勞基法》中有許多針對勞工工時、工作的規範,例如勞工每日最高工時上限、加班時數上限、每7天中至少有1日休假、若非工會同意女性不得夜間工作等。但《勞基法》84條之1卻為雇主開了一個後門,讓雇主可不用管這些工時、工作的規範。只要勞工工作是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就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不用理會勞基法對勞工的一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