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位在台北市二二八公園一角的帳篷。(攝影:孫窮理)
因傳統領域劃設的爭議,已夜宿抗爭超過1,200天的巴奈與那布等,目前紮營在228和平公園。去年(2019)7月,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任意放置桌、椅、箱、或板架等」為由,共開罰了7,200元。上週台北地方法院撒銷公燈處的處分。(台北地院109年簡字第4號判決)
公燈處在去年7月16、18、19日以違反《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第6款「任意放置桌、椅、箱、或板架等為由」為由,分別對巴奈與那布開罰了2,400、1,200、3,600元。但法官認為公燈處對公園使用的管理,阻礙了社經弱勢族群在公共空間發表言論自由的機會;並認定巴奈等人並未妨礙公眾通行或破壞公之環境設施,撒銷處分。
在此案中,法官以嚴格審查標準檢示公燈處的管理手段與法規。法官表示,這起案件涉及到原住民族,原住民族在社會中的社經地位,現在仍屬於弱勢族群,因此需要對政府的管理手段採取嚴格審查標準,才能避免不平等的待遇。
在嚴格審查標準的情況下,法官援用了「公共論壇理論」來判斷這起公共空間言論自由的爭議,表示街道、公園等屬於「傳統之公共論壇」,即傳統上或政府許可提供集會及辯論的場所。政府如果要在這類場所,對人民表達意見的活動進行管理,政府的管理手段需要受到嚴格的限制,符合「嚴密剪裁關係」,即管理的手段,與政府想要達到的目的,需要有嚴密的吻合關聯性。
法官指出,台北市政府在2017年9月制定《台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來管理人民對公園的使用,即使是非營利行為的為使用,也要收取保證金及使用費。出發點雖是妨止少數人佔用,使人民可以自由平等的利用公園,但3萬元的保證金、以及每1,000平方公尺每4小時2,500元的的使用費,超過經濟弱勢之族群可負擔的範圍,等於阻礙了他們使用公共空間發表言論的機會;而以現場的照片來看,巴奈等人也沒有妨礙其他公眾通行或破壞公園的環境設施,判定巴奈等人沒有任意放置桌椅等情況,判決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