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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回不了家的權宜船員 疫情下上演的一齣荒謬劇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權宜船,Flag of Concenience,簡稱FOC,指的是由台灣人投資,但船籍註冊在外國國家、掛上他國船旗的船隻。

當你在漁港邊看到漁船漁工,可能可以從外表、或是在開口後,分辨出他是「台灣人」還是「外國人」。不過,即使是來自同鄉的外籍漁工間,多數其實也分不清楚彼此的身分,究竟是屬於「境內聘僱」、「境外聘僱」還是「權宜船」。

這三種身分中,「權宜船」的船員可說是所有類別裡,勞動條件最糟的一群,幾乎不受到任何法律的保障。

就以薪資來說,以近海漁船為主的「境內聘僱」漁工,適用台灣《勞基法》,需符合台灣基本工資,2020年起的月薪是23,800元。而以遠洋漁船為主的「境外聘僱」與「權宜船」則不受《勞基法》保障,「境外聘僱」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每月不得低於450美元(約13,500台幣)。

跟境內、境外聘雇相比,「權宜船」漁工的薪資沒有任何台灣法律規範,在一份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取得的契約上寫的,第一年是350美元(約10,000台幣)、第二年400美元、第三年後450美元。

今日(6/3),漁業署、航港局、移民署等幾個行政機關,將與民間團體進行一場協調會,討論如何訂定權宜船的規範。會有這場協調會,是因為近期出現多起權宜船外籍船員「非法入境」或是「逃逸」的事件,但他們就只是想回家鄉,卻被迫成為非法的身分。

「被迫先成為非法身分,才能回家」,這是台灣政府允許權宜船制度、卻又不落實國際公約等保障的老問題,在全球COVID-19疫情下,催化出的一齣荒謬劇。我們就先從權宜船的外籍漁工回家有多難開始說起。

不爽也不能不要做

有句話說「不爽不要做」,但對權宜船上的外籍漁工來說,通常不存在這個選擇。在現實情況中,當一艘遠洋漁船在遠洋工作,船長不可能因為你不想做了,就特地返回一個港口把你送上岸、讓你回家。

這個現實條件的限制,或且暫說有其道理,但當漁船中途返抵一個港口呢? 依照漁工工會取得的契約,外籍漁工工作前8個月每月會預扣200美元的押金。如果不想做、違約,這筆錢就是沒了。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第188號公約(ILO C188)第21條(參考)的意旨,漁工在合理理由下,理應有隨時終止合約的權利,且返國的機票應由船東負擔。台權會秘書長施逸翔表示,雖然ILO C188尚未國內法化,但行政院已指派勞動部研擬相關施行法。

不過在台灣政府一直沒有落實這項公約,扣薪、把你丟著要你自付機票錢才是常態。在接下來要講的疫情中的故事中,我們更會看到,解除合約的自由、回家的自由的概念,恐怕完全不在船東、甚至是政府機關的腦中。

在疫情中上演的荒謬劇

......我已致信給所有成員國的政府,敦促他們將海員認定為「關鍵工人」,消除你們在証件問題上遇到的障礙,解除對海員的跨國旅途禁令,讓你們可以在合約結束後回家,並與家人團聚......

......我親愛的海員同仁們,你們身處全球對抗疫情的前線。你們工作是不可替代的,而你們的處境也是獨一無二的。在此危機時期,我希望你們知道,你們並不孤獨,你們也從未被遺忘。請你們保持堅強。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林基澤(Kitack Lim) 給海員的一封信 2020/4/20

今年(2020)3月1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面境管,所有外籍人士原則上不准予入境。但這讓在境外捕魚的遠洋漁船,遇上作業的困難。漁業署隨即在4月1日公告《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讓我國籍遠洋漁船上的外籍船員,可以有條件的被允許入境,方便船隻的再出港作業。

但這時就出現了權宜船的問題,「權宜船」不被幾個相關機關認為適用這套「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的措施。當權宜船想在台灣的港口補給,航港局會允許他們入港,但不會依過去常態,發給權宜船的外籍漁工臨時入國許可證,這也使得權宜船漁工不能下船。

如果一艘權宜船只是回台灣補給一下、就再度出海補撈作業,人員都沒有下船,還沒有什麼問題;但當有些漁工不想出海、想返鄉了,問題就麻煩了。

這些權宜船的外籍漁工沒有「入境」台灣的身分,當然不能從台灣「出境」,甚至當他站上台灣的土地時,就是「非法入境」者。

許多權宜船船員因此回不了家,但又不想再出海,就這樣被卡在船上或港口。桃園群眾協會汪英達表示,最多的時候有超過140人,目前則聽說還有十多人。中間人數的變化,有些是被船東說服了,上了船再度出海;而有些,「聽漁工說,仲介告訴他,就上岸晃個兩天,然後去自首,就可以被遣返回家了」。

在鬧劇謝幕以後

先是悲劇,然後變成鬧劇。  -齊澤克

「回家」這件事,對這些漁工來說,平時的代價可能是付出半薪作為違約金、又不受到國際公約的保障。而這個不公義的現象,就在疫情這個特殊情況下,突變成另一個怪胎,不再只是錢的問題,而是必須先成為非法入境者,然後去自首被拘捕、背上罪名記錄被遣返。

漁業署表示,已於5月25日擬出「我國人投資經營外籍漁船僱用外籍船員入境防疫措施」;並於6月1日將措施提報指揮中心,經核定後即可實施,以期解決權宜船外籍漁工離境需求的問題。在全面境管兩個半月後、在對遠洋漁船境外聘僱外籍船員提出特別措施的兩個月後,漁業署終於開始動手補上了這個缺口。

即使民間團體會質疑權宜船的數量存有黑數,但在漁業署的官網上,就公告著權宜船的名單,最新一筆才在上週(5/28)更新,共有229艘權宜船。這麼明確的一批船許可在案,而整個政府上下,沒有事先想到這個困局;更要花上兩個月的時間,才終於看到這群人的返鄉需求。

政府花了這麼久的時間,是一個令人匪夷所思的情況。為什麼漁業署在一開始處理我國籍遠洋漁船的特殊情況時,沒有納入或同時處理權宜船的情況?權宜船所需的應對措施會更複雜嗎?甚至在現有機制下,也不是沒有解套的空間,汪英達認為,只要把權宜船的外籍漁工認定為「商務履約」性質,就符合不准外籍人士入境的「例外允許」狀況。

這並不是沒有機制、或是ILO C188尚未國內法化這個層次的問題,當防疫措施影響到產業界的正常運作,就如在我國籍遠洋漁船上,政府可以積極的在兩週內,公告特許的規則,以方便船隻再次出港作業。但在權宜船上,當遇上的是想回家的外籍船員,一方面船東不覺得外籍船員有解約的自由、也根本不認為有承擔讓他們順利返家的責任;另一方面,過往政府各部門機關,更是樂於將權宜船,切割至一個不屬於自己業務範圍的法外之地。

比起疫情下的特殊情況,權宜船固有的種種勞動、人權、漁業管理、甚至是境外投資等問題,並沒有比較不嚴重。疫情將漁工困在台灣,但也因為困了這麼多人在台灣,才得以讓這齣荒謬劇在台灣本土社會眼前實際上演。漁業署已對權宜船外籍漁工離境問題提出應對措施,但在之後呢?權宜船的爭議與問題,政府是有心解決;或只是在謝幕之後,再把這艘船推向遙遠的茫茫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