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照片提供:指揮中心)
指揮中心今天(3/16)宣布,民眾原則上不應前往「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的地區,非必要而前往者,在回國後的居家檢疫,將不得領取「隔離補償」。指揮官陳時中表示,對於這些有高度風險的地區,明明已經警告你不要去了,卻還「明知故犯」,沒有理由還讓國家承擔相關支出,因此不予隔離補償。
上週指揮中心開始提出「扣發隔離補償」的討論,最一開始原本是說要避免「為了申領防疫補償、而刻意出國的人」,但今天陳時中則明確表示,「原則上不同意」所有民眾前往第三級地區。
至於相關細節,包括「必要」的標準、審核的單位、出國前申請、還是補償前審查......等問題,指揮中心表示將會近期公布。陳時中表示「最簡單講,你要去旅遊,我們是不允許的」。
我國目前對於「第三級」地區入境者,已經有一套有強制力防疫措施,包括從要離開機場時,禁止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只能自駕親友接送,或是搭乘交通部規劃的「防疫專車」;且入境後,需要受到有強制力、不得外出的居家檢疫14天。
媒體詢問,在有現行這套防疫措施的前題下,指揮中心新增新措施,是現有措施是否有不足,或是預計能增加什麼「防疫」的效益呢?又是否符合行政法的比例原則?
但陳時中未直接回應,僅表示「明明已經請他不要去,他又去,回來要居家檢疫,那等於貼他一萬四去旅遊,會有不公平的情況,當然是不會補他這樣的錢」。但他也說,沒有完全禁止民眾出國,只有疫情建議第三級的地區才有這樣的規範。
至於「扣發隔離補償」的法律依據,陳時中表示「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款,我們可以訂定相關領取的資格、方式」。
《特別條例》第3條第4款表示「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上週二(3/10),衛福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其第3條明訂了不能領取補償的對象,包括第1款的「有領取薪資者」以及第2款的「隔離或檢疫期間內,違反隔離或檢疫通知書及通知書所列之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