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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肺炎》以「人身自由」為名的補償和被排除者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

2月20日行院院通過《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草案,其中第3條,是針對被隔離、檢疫者的保障與補償。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這是回應大法官《釋字690》的解釋,對於被隔離者的人身自由所受到的限制,給予適當的「補償」。但《武漢肺炎特別條例》到底是要補償誰、補償什麼呢?

「防疫補償」寫在《草案》第3條,羅秉成再三強調,這是給「人身自由受限」的補償,然而最明顯的矛盾是,補償的對象排除了「受領薪資者」,也就是說,如果雇主給薪,勞工就不能申請「補償」。這是什麼意思呢?難道被隔離、但有受領薪資的勞工,因為爽爽在家不用工作,還有錢領,就沒有受到人身自由受限的侵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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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 暫行條例與武漢肺炎特別條例在隔離者補償的比較請〈參考這裡

在操作上,2003年的「SARS 暫行條例」中分列有「工資補償」、「生活津貼」以及「慰問金」等名目,來補償被隔離者受到的影響,包含了「對勞動者」以及「對隔離剝奪自由」兩大意旨。

而《武漢肺炎特別條例》將「SARS 暫行條例」的補償合而為一,成為一項「防疫補償」,由於補償的具體辦法還沒訂出來,目前還無法比較。不過倒是已經有不少風向,對於17年前的補償,竟只提因為剝奪自由而「每人每日500元」的「慰問金」、忽略另一大塊「對勞動者」的補償,似在拉低比較的基礎。

而更敏感的一題,則是「確診者是否需要被補償」?《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傳染病病人經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雖然保障了「確診者」最基本的醫療費用,然而語義上並不包含補償性質;而在2003年對被隔離者的「慰問金」、以及現在《草案》第3條 「防疫補償」 的補償對象中,都沒有把「確診者」列入,《釋字690》本來就是針對「被隔離檢疫者」的釋憲案,大法官並沒有處理「確診者」是否也需要補償的問題。

一個「被隔離檢疫者」一旦被確診,就成為「確診者」、也失去了被補償的資格。這是為什麼?是因為我們打算對他們咎責嗎?這個十七年前沒有開啟的討論,在行政院的草案裡,卻顯得理所當然,我們打算好了要怎麼看待這些肩上扛著疾病污名的人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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