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事件編輯小組、特約記者梁家瑋報導
春寒料峭,最後一班捷運駛過後,這裡的空氣,因為不安而凝結起來。幾百個人,有的在屋裡,有的在屋外,或以鐵鍊纏身,或者只是手臂勾著,等。
中夜過後,現場還沒有什麼警察,大家或躺或臥,跟旁邊的人聊天,大概兩點左右,警察像蜂群一般地聚攏;天色微亮之時,差不多全台北市的警察都來了。
「都更的受害者呀,勇敢的站出來, 為了我們的家園,不怕任何犧牲」。
警察開始架起圍籬,阻擋住早上捷運和大眾運輸工具啟動之後,再從四面八方趕到的聲援者,圍籬裡,官員拿出公文朗讀,表示他們的行為是合法的,群眾則大喊「強拆違憲」回擊;接著,一聲令下,驅離開始了。警察圍上來,用力的把人從地上拉起來,把手勾著手的人分開,甚至使用一些小動作,就是要讓人痛,讓人自己把手放開。
整個驅離的動作,從大約早上7點開始,一直到10點多,人一一被抬離現場,有的人被抬到很遠的地方,有的人聚集在圍籬外面,焦急,但無能為力;下午1點,轟然一聲巨響,房子倒了。
2012年3月28號,士林王家,四年了。
柯文哲,白色推土機
328後,前市長郝龍斌強調北市府依《都市更新條例》36條強拆王家,是「依法行政」。但在「台北好好拆」的強大批評聲浪下,郝龍斌態度很快軟了下來,說「希望雙方能坐下來談」,本來預定接著強拆的永春警察住宅等開發案也跟著暫緩。至今,36條「強拆條款」沒有再使用過。到了2014年,「白色力量」柯文哲以85餘萬票高票當選,台北市似乎要迎來一個全新的未來。
但,歷史總是不斷輪轉,當人快遺忘時,那些黑暗的角落卻又猛然衝出,讓人措手不及。2015年底,北市府訂定2016為「公辦都更元年」,並發佈「臺北市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今年(2016)3月22日,《台北市公辦都市更新實施辦法》於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其中,快被遺忘的「強拆條款」卻又借屍還魂,再度出現在大家面前(相關報導)。
根據北市府規劃(新聞稿),公辦都更有四種類型,全程型、半程型、輔導諮商型和代拆型。全程型指的是政府主導大型計劃,例如8+2旗艦計畫;半成型是「民辦轉軌公辦」計畫;輔導型處理海砂屋等建物;最重要的是代拆型,針對的是有拆除困難的「民辦都更」,「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
林欽榮:《都更條例》代拆無違憲
副市長林欽榮在公辦都更專案辦公室揭牌時表示,《都更條例》36條過去雖引起諸多爭議,王家與許多民間團體也提起過釋憲,但大法官做出709號解釋文時不受理36條,「並無做成違憲的解釋」。在此情況下,北市府仍能繼續使用36條以行「代拆」職權。如果單純從林欽榮的談法,似乎能解讀成「大法官認為36條不違憲」,所以台北市仍能強拆。但實情是如此嗎?
讓我們先回到當時的情境。文林苑強拆後,立院與民間都有提請大法官釋憲,立院釋憲部分,大法官認為立院有權可直接修法、廢法,不受理釋憲;民間則是由王家委託律師詹順貴提出釋憲,但因依規定民間提出釋憲需待終局判決(三審定讞),當時王家還在針對36條打行政訴訟,所以大法官不受理這部份的釋憲,僅對《都更條例》程序部分做出709號解釋。
第709號解釋文中,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宣告其中三個關於程序的條文違憲(例如沒有確定公文送達、沒有聽證會等)。之後,立院試圖修法,但對怎麼修一直都有爭議,最高時甚至高達21個版本,幾乎無法討論,還要先開「如何進行討論」的討論會。也因各方一直無法達到共識,直到上屆立院會期結束都無法有個定案。
現在,北市府抓著「強拆條款」沒被直接宣告違憲,新的修法也還未完成,強推《實施辦法》與SOP。就算「強拆條款」因大法官不受理而暫時沒被宣告違憲,但《實施辦法》真的能符合大法官所說的「正當法律程序」嗎? 北市府說希望透過「公辦都更」引入公益性,讓臺北城市機能再生,但《實施辦法》能解決過去民辦都更侵犯人民權利、過度開發的問題,還是會造成更大的問題?
3月24日,民間專家、學者於政大舉行討論《實施辦法》問題的座談會,對《實施辦法》進行強烈批評,並指出其中幾個重大問題。
不公不民的「公辦都更」
首先是「正當程序」問題。法官錢建榮說,大法官709號解釋文明確表示需採送達主義並要舉辦聽證會。送達主義是指政府所送的文書、資料應確實送達當事人手上,不是只發信就算符合程序。但在《實施辦法》中僅表示以社區工作室、網路媒體、社區說明會等方式公開都更資訊,法官錢建榮痛批,網路可以作為補充,不能取代送達,不然當事人沒網路或有網路卻沒看時該怎麼辦。
除了送達主義外,709號解釋文也明確指出需有聽證程序。聽證有法律效果,如要走聽證程序,必須非常嚴謹,讓各方的意見、觀點都能呈現,不僅要陳述與辯論,且所有意見不管是採納或不採納都需詳細說明。但在《實施辦法》中卻完全沒有相關規定,錢建榮說,這些東西都是網路無法取代的,「我高度懷疑這個似乎是要架空掉所有本來應該要公民參與的程序」。
雖然《實施辦法》有說會成立專案小組評估是否要執行36條「強拆條款」,但專案小組的組織、審查程序完全沒有明定。如詹順貴所說,重點不在專案小組,而在於小組是誰選的人。事實上,誰會成為委員都是政府所選的,他能先行選擇符合市府立場的人選,到最後專案小組可能僅淪落於橡皮圖章,這點在過去各種「審議委員會」都可看到。
再來是「民辦混入公辦」的問題。現行90%以上的「都市更新」是建商發起,目的完全沒有公益性,只是為了炒房和取得容積獎勵,這也造成舊城區(如萬華)沒什麼「都市更新」,反而是信義區一堆都更計畫。這種「都市更新」不僅沒有改善都市機能的作用,反而讓房價變高、都市機能惡化,且完全由建商主導,完全利益導向,沒有公民參與、民主討論城市未來的空間。
現在政府推出《實施辦法》,根據政府說法是要以公辦都更「引入最大之公益性,提供適切之公共服務與公共設施」。但政大地政系戴秀雄指出,政府提出的「公辦都更」四種類型中,僅有全程型算公辦都更,其他三種都不算,都是民辦都更。而如果只是要全程型,根本不需要新訂一個《實施辦法》,因為關於全程型的條文在其他法規中早已存在;都市計畫學者王章凱痛批,如果「經過公辦協調就變成公辦都更」,那「公證結婚的離婚官司可以申請國賠」?
民辦都更我幫你拆,公辦都更我更要拆
最後,雖然全程型勉強算是「公辦都更」,但在施行上仍有疑慮,因為《實施辦法》將賦與台北市政府無與倫比的權限,完全沒有人可以監督。錢建榮指出,在《實施辦法》先前版本中,有清楚定義36條僅適用於政府幫民辦都更拆,但在最終版本中,只表示《都更條例》核定的更新案可走36條強拆,沒有區分公家或民辦都更。「我認為台北市政府是故意的」,錢建榮說,北市府沒規定36條僅適用於民辦都更,將造成「民辦都更我幫你拆,公辦都更我更要拆」。
錢建榮說,36條本來就有違憲疑慮,而因為公辦都更介入,最終將造成 「自己可以決定計畫、自己更新範圍、自己可以拆」,完全架空法院權限,絕對嚴重違憲。過去建商請政府代拆時,政府還可進行監督,但當政府就是實施者時,「我自己決定要做,我自己就決定可以拆了,誰來監督他」? 他痛批,本來民辦都更還有政府當監督者,現在監督者跟實施者是同一人,嚴重違反司法審查制度 。
除了「自己可以拆」外,補償也會出問題。民辦都更時,補償金額由實施者(建商)查定,然後扣掉請政府去拆的錢,最後由政府核定補償金額是否適當。但公辦都更變成市政府自己拆、自己核 ,錢建榮說,這可能導致市政府拆完後,核定金額就是幫你拆的錢,中間完全沒有任何人可做審查 。例如苗栗縣政府拆掉張藥房後,補償金額完全跟幫忙拆張藥房的錢一模一樣,連個位數都相同,等於一毛錢都不用給你。
雖然《實施辦法》有上述諸多問題,但他已在市政會議審查通過,僅待3月底送議會備查就能生效。《實施辦法》第一個針對的,就是郝龍斌曾暫緩拆除的永春開發案。3月10日,《實施辦法》最終版本出來,當天北市府也送公文給永春住戶,市府訂定3月31日、4月22日舉辦兩次協調會,若協調未果,將動用到36條進行強拆。
離文林苑強拆已整整四年,「強拆條款」也整整沈睡了四年。在這段時間裡,「郝郝拆」市長走了,換上一個「白色力量」的市長,但,似乎一切都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