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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藝人打官司 法院認「審查制」違法

焦點事件記者王子豪報導

西門町街頭藝人。(攝影:梁家瑋)

上週四(1/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紙判決,針對一起對台北市文化局的街頭藝人審查不服而提出的行政訴訟,宣判文化局敗訴。不只撒銷了北市文化局「不通過」的結論,同時指出了「審查、發許可」的街頭藝人管制制度有違法問題,法官更提出藝文活動屬於公共空間的言論自由,不可被任意限制或是事前審查禁止;如果法官認為北市的「審查制」超出必要的限制,那在台灣是否有其它不一樣的街頭藝人管理型式嗎? 他們是否就完全沒有問題呢?

街頭藝人審查是「管理素質」還是「限制人數」?

提出這起訴訟的是一個雙人樂團「流浪浮雲樂團」,成員Danny解釋,樂團在新北市等其它9縣市都有街頭藝人的身分,但在台北市卻被以技巧不佳、音不準等理由被刷掉了4、5次。但Danny認為,台北市文化局心裡真正的考量,是台北市人多、空間少,北市文化局為了管制街頭藝人人數而有「不通過為原則、通過是特例」的潛規則。

Danny說,其它各地區的街頭藝人審查,通過率大約是4、5成左右,新北市的門檻高一點,審查比較嚴格,委員有包括唱片界人士、音樂總監、產業幕後人員等,通過率大概3成,但台北市的通過率卻更遠低於新北市,只有1成。Danny認為,這不是實力或技術問題,而是台北市為了限制人數,才導致大量有實力的街頭藝人都被刷掉的現象。

過去「流浪浮雲」大多是被以「音準不佳、拍子不佳」等理由被刷掉,Danny說台北市根本是「先射箭後畫靶」,刷掉人後再找的理由。雖然對於技巧面的評語不服氣,但也很難提出像是「我沒有音準不佳」的證明。直到2018年,這次台北市政府不通過的理由包括了「使用伴唱帶」,但流浪浮雲是現場彈唱的樂團,根本沒用伴唱帶,審核現場也有錄影存證,這才讓Danny終於抓到突破點,走上行政訴訟一途。

原本是樂團不接受審查結果的行政訴訟,但法官除了判決樂團勝訴、撒銷文化局不通過的決議外,更指出這套「審查、發許可」的制度是有問題的。

北高行的判決說了什麼?

依照台北市文化局目前對於街頭藝人的管理,想從事街頭藝人的人,需要先報名申請「許可證」,通過審議委員會的「審查」,通過後憑著許可證,才能在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參考)。

北高行上週四(1/2)判決流浪浮雲樂團勝訴(新聞稿),不只判定台北市文化局對流浪浮雲樂團的「審查不通過」處分無效,更提及了保障藝術自由、職業自由、以及公共空間的言論自由,指出這套「審查、許可」的制度,本身就有違法、違憲的問題。

首先是對於從事街頭藝人工作的「資格」審查,法院表示,人民有職業自由,只有像是對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的職業,政府才能以資格、考試等機制,對人民職業的選擇作出限制。街頭藝人表演的品質,對於公共利益、人民身心健康財產沒有實質影響,採取資格考試的制度限制人民從事街頭藝人工作,超過了必要性的比例原則,而北市文化局訂的這套限制資格的規則也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所以這個「審查、發許可證」的制度違法。

法官不只認為「街頭藝人」這個職業無關公共利益,不該透過考試式的許可審查限制,同時還強調了「藝術自由」的重要。法官指出藝術內容的價值優劽,來自閱聽者的主觀好惡評價,而個人人格對藝術的喜好,不容許被公權力介入篩選而取代,否則會扼殺藝術創作發展的多元空間,這也是戒嚴時期歌星證、演員證制度後來廢除的原因。法官表示,政府根本不該對藝術素質的好壞去設定標準,市場機制自然會進行篩選。至於噪音或是阻礙交通等問題,則應該從表演的「行為面」,例如由環保局測噪音開罰單等管制即可。

除了職業自由、藝術自由外,判決的另一項重點,則是強調了「公共空間的言論自由」的保障。法官表示,在人行道、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場域,只要不妨礙通行等通常的使用方式,人民有言論自由,這個言論自由也包括了商業性藝術表演、言論等,如果政府對這個言論自由作出事前的審查,又沒有給人民立即司法救濟機會,是違憲的。

對於政府「管理」的角色,法官認為應該著重在,當公共空間有限的情況下,該如何提供不同街頭藝文活動平等的機會,並與一般民眾的交通、休憩等一般使用作出協調與平衡。

改採「登記制」的台南市

有別於多數縣市對街頭藝人仍採「許可制」,台南市政府文化局在2018年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南市文化局藝術發展科科長蕭靜怡說明,當初就是認為不該用審查的方式,才改採登記制,登記制至今已運作兩梯次,有出現申請人數增加了約兩倍的情況,但蕭靜怡認為這也說不上是問題。

在空間上,蕭靜怡說文化局接受空間的申請、也會主動聯繫適合的空間公告上網,但如遇到有街頭藝人在公告空間以外的地方表演、或是民眾受到影響反應的情況,因主要的管理者還是空間的負責人,如如民間管理的空間有負責人、公園是工務局管的,文化局會看管理人如何規範空間的使用,並會同空間管理人、或是警察、環保局等單位去了解情況。台南市管理街頭藝人的要點中也有一些規範,如果街頭藝人違法要點、或是表演違反了其它法規,可能會給予記點、停權、不得參加文化局舉辦的活動等處分。

對於台南市文化局的角色,蕭靜怡認為還是在協助街頭藝人了解相關制度,文化局約會在3月左右會開放申請,然後會在5月左右辦理工作坊,向街頭藝人說明一些街頭表演的倫理與相關法規。而有些屬於民間管理的空間,也有邀請街頭藝人表演的需求,在文化局登記的街頭藝人名單,也會成為這些空間邀請的參考名單。

「登記制」或許是另一套可行的方式,型式上不再對街頭藝人資格進行審查式的限制,較不會有違反職業自由的爭議。不過在公共空間的議題上,仍是一道難解的習題。文化局不充任管制的角色後,公共空間的管理也就會回到各個所屬的機關部門、或是委託的民間管理單位。在這個層次上,就不僅僅是文化局與街頭藝人間的爭議,而是在社會習以為常的「管制邏輯」下,更廣泛的戶外藝文活動,可以如何使用公共空間。